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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政府扶持创业项目(政府扶持的创业项目有哪些?)

厦门对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有哪些优惠政策,具体应该怎么办理?

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例如: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上海地区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

政府扶持的创业项目有哪些?

1、环保项目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我国大力提倡节能减排,引领低碳生活,力求可持续发展。为此,政府加大了对环保类项目的支持力度,环保政策频出,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对创业者来讲,像新能源开发利用,废旧资源回收等项目都是值得青睐的。

2、生产服务项目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生产和服务,国家对生产服务行业也是尤为重视的,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激发了大批创业者的投资热情。生产服务类项目包括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商务服务等等,大家可以选择这些发展前景广阔的优质项目。

4、大学生创业项目

就业难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之一,不可否认,每年毕业季,都有许多大学生找不到工作,为了缓解供过于求的情况,国家非常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并在贷款、税收、服务等方面制定了一些扶持政策。

政府扶持办厂项目

法律分析:政府扶持创业项目一:环保行业;

近年来,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工业虽然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因而“可持续发展”早已成为重中之重。雾霾、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时时刻刻困扰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为此,政府加大了对环保类项目的支持力度,如废旧资源回收、污水处理、新型清洁能源、以及空气水净化系统项目都有较大的市场增长空间,值得创业者投资。

政府扶持创业项目二:生产服务业;

包括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打通了社会生产领域的各个关节点,有着极大的发展前景。

政府扶持创业项目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有关国民幸福指数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好好解决生产方面的问题,那么人们的饮食就得不到保障。而且,就农村人口所占的比例而言,农村服务业也是有待完善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是将来创业的一个好方向。

政府扶持创业项目四:教育培训领域;

我国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匀问题严重拖了国家整体教育水平的后腿。科技发达的前提是有强大的人才储备,人才是靠教育培养出来的,所以教育问题很关键,教育培训也成为国家重视的领域。

法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在厦门火炬高新区投资兴业,可以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及厦门经济特区的各种优惠政策,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的特殊扶持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企业孵化政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包括入驻东部孵化园的台湾学者企业),可获得10万元无偿资助创业资金。

(三)鼓励技术研发与创新政策

1、经认定设立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区两级给予共计75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区两级给予共计45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市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市区两级分别给予共计45万元、300万元的资助。

2、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四)鼓励技术转化与改造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合计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人才引进政策

留学人员及引进人才除享受有关政策外,在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加入外国籍并已办理厦门市《引进海外专家证明书》的留学人员及其家属,可办理有效期1—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1、被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厦门市给予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厦门市给予40万元资助。

2、除享受市政府专利资助资金外,获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高新区每件资助2000 元;获授权的国内和国际发明专利,每件分别资助3万元、4万元。

(七)科技金融政策

1、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政策

(1)对完成改制并已进入挂牌或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企业,高新区给予30万元资助;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市区两级给予60万元资助。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市区两级给予130万元的资助;正式在境内上市后高新区再给予50万元资助。

(3)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作为主体并且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正式在境外上市给予150万元资助;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2、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政策

(1)针对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不同阶段,给予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政策。

(2)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从挂牌当年起2年内,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十)其他政策

1、连续三年内,对产值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奖励。

2、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争创“全国软件企业百强”,对入选企业厦门市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2011)

一、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第二项修改为:“(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等机构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删去第三项、第四项。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围绕本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引进高层次留学人员。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以及取得硕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在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为本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本市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每年在厦门工作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实验室、研发平台等不在本市的除外。”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应聘到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工作。”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留学人员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申报高层次留学人员的,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后发给证书。”第二款修改为:“经资格认定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凭相关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留学人员企业进驻园区的创业项目评审、协助办理注册登记、创业扶持政策兑现等工作。

“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应当在引进和服务留学人员创业方面发挥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

“鼓励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等各类园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基地。”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引进留学人员来厦门创业、工作。对引进和服务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

“对来厦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对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给予重奖。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申报市拔尖人才、重点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七、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所需费用。”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留学人员工作机制,建立政策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留学人员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留学人员人才库,建立留学人员人才交流平台、回国创业工作信息平台、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和技术产权服务平台,做好留学人员的宣传、引进和服务工作。”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留学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予提交国外出具的银行资信和外国永久居留权主体资格的证明。”十、删去第十条。十一、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留学人员来厦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事业,建立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投融资机制,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拓宽融资渠道。”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基地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费用,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资助;

“(二)申请创业扶持资金;

“(三)场地租金减免。”

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细则

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加快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进程,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认定的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境)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从我国境内高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人才在厦门市国际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基地内创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给予扶持。

第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同时适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二)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三)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四)科技金融支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的对象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由留学人员以资金或技术投入方式创办的研发生产性企业。

第五条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申请创业扶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留学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等),在企业所持有股份不低于30%。

(三)留学人员已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并在厦门缴纳社保(留学人员如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不在企业缴纳社保)。

(四)企业研究、开发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五)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高技能人才、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含)以上。

(六)申请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七)申请企业已成立半年(含)以上,5年以下,已投入的与研发有直接关系的科学仪器设备、材料费、电脑、服务器、委托外单位研发费用、委托外单位检测费用不低于20万元。企业正式员工近4个月内一直保持5(含)人以上,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八)申请人和申报单位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 市科技局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下称“专项扶持资金”),专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创办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由市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属于后补助资金,由企业自主安排用于经营支出,但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八条 同一留学人员在厦注册或参股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已获得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的同一留学人员或同一留学人员企业不可再次申报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一次性给予首次资助20万元。获得首次资助后3年内,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被认定为以下类型之一的,可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三)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四)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专项扶持资金可与认定为上述类型企业的其它扶持政策叠加享受。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一)系统填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留学人员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线上填报相关具体信息,并对所填报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及实地核查。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线上申报材料有疑义的,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三)核查相关信息。市科技局对已填报的留学人员企业进行信用查询和查重。

(四)资金拨付。审核无疑义的,经市科技局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其他扶持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符合《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可申请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不超过500万元投资金额,投入金额所占股权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对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按照研发费用补助标准分段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金融支持。对符合《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可以获得厦门市科技信用贷款、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科技保险补贴等扶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设有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清晰。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须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以虚假材料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规定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取消其5年内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24日印发

厦门大学生创业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