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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公司到成都备案代办-外地人可以在成都办公司吗

外地公司在成都设立办事处需要哪些手续呢?

这个似乎要到海淀的工商部门去办理手续吧

到这看看

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5.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批准书应提交副本一份);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

7、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及人员简历,中方人员简历需加盖公章;

8、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

9、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10、其它文件、证件。

注: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均一式二份,其中2.3项规定的证件应是原件。

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

登记申请表、营业执正副本照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企业名称: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公司印章。

2、变更住所:董事会决议、新住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4、变更企业类别: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5、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股权转让: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变更经营范围: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增加的项目如涉及国家有关专项规定,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验资报告。

8、变更经营期限: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9、增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10、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1、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债权人名单、减资后是否影响债权人利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三次报纸公告,近期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验资报告。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举办内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申请报告;(含拟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及外商投资企业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2)董事会决议;

(3)近半年外商投资企业查帐报告、企业资产负债表;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a.企业资产现状

b.企业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c.企业盈亏情况

(6)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13、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内、外资企业类型互转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海关、税务完税证明;

(4)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转股协议;

(6)其它文件、证件。

14、迁出:董事会决议,海关,税务证明,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迁入地工商局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

15、营业执照上如没有贴上一年度的年检合格标识,还应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

6、公司印章及印模;

7、《登记注册委任书》

8、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办理时间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批准书》颁发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

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

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接到申请

后原则上七天左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受理的在三天内

退回原申请单位。

交费标准

一、开业登记收费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激纳。(开业登记费最低额为人民币50元)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每户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3、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来登记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执行。

4、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5%收取。

5、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登记收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人民币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6、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收登记费人民币600元,延期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7、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的变更),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2、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捡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公司年度检验收取人民币50元。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1、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2、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每份收取2本费人民币10元

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成都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蓉机构)的管理与服务,促进成都市与外地的经济联系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外地在本市设立的驻蓉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驻蓉机构是指外地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不含外国、港澳台地区和部队、武警、新闻系统单位、社会团体、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第四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驻蓉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质监、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工作。第五条 外地政府设立的驻蓉机构在履行派出地政府赋予的职能任务外,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社会经济信息交流,收集汇总两地经济合作、招商引资项目,并完成有关统计工作。第六条 外地驻蓉机构可开展横向经济协作和市场调查与拓展、信息咨询与交流、往来接待等非经营性工作。第七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管理驻蓉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受理有关单位设立驻蓉机构的备案;

(二)查验有关单位设立驻蓉机构的备案材料;

(三)核发《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

(四)检验《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

(五)受理驻蓉机构变更和注销的备案;

(六)依法维护驻蓉机构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驻蓉机构横向交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八)对驻蓉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设立驻蓉机构的条件: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下属行政机关,外地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三)驻蓉机构名称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统称“某某驻成都办事处”;

(四)有派出单位任命的专职负责人和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有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第九条 驻蓉机构备案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派出单位设立驻蓉机构的书面文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派出单位向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交的公函。公函的内容应包括设立驻蓉机构的全称、职能任务、隶属关系、行政级别、人员编制、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三)驻蓉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四)驻蓉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十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设立驻蓉机构条件的备案单位,应当场说明原因并退还备案材料。

对符合设立驻蓉机构条件的备案单位提供的材料,若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备案人当场更正后受理;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备案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十一条 经核准备案的驻蓉机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发给《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冒用《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第十三条 《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因遗失需补发的,须由派出单位提交公函,并在成都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刊登声明后,方可补办。第十四条 驻蓉机构备案后如需变更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等,须到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驻蓉机构的注销,应持派出单位公函在30日内到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备案,将有关证件和印章上缴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销毁,并做好善后工作。第十六条 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有义务告知已备案驻蓉机构以下事项:

(一)颁发《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之日起,在30日内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印章刻制审批手续,外来人口到驻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三)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四)驻蓉机构所购车辆,可到市车辆管理所申领成都牌照;

(五)驻蓉机构在本市投资开办工商企业或从事代理工作时涉及经营活动,均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驻蓉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参加有关公益活动。驻蓉机构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贡献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十八条 驻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处理:

(一)对未经备案的驻蓉机构,责令30日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责令限期撤离。

(二)对伪造、变造、出借、转让、冒用的《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一年未经年检的,责令10日内补办年检手续;连续两年未经年检的,予以注销。

"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建筑业企业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需提供的资料

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带分公司营业执照在四川省住建厅806办公室办理网上填报申请表的信息卡)

申请表一式四份,A4页面打印;网上的基本情况选择的办事处和上报部门应选相应驻川办(如没有驻川办的则不选择);(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必须有建筑专业相关的学历证和职称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十年管理工作简历网上必须填写并截屏装订到复印件

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设立分支机构专用介绍信;(重庆、江苏、河北、中建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到所属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川办事处或西南办事处开具)

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书;(报告书打称呼: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四川省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职称证

(负责人提供建筑专业毕业证

)

7、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建造师提供全国注册证,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提供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申请表上建造师填全国注册证的注册编号,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填岗位证书号)

8、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面积不小于150平米,附加房产证复印件)。

如还有不清楚,可加我详询

四川成都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加盖总公司鲜章。

二、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

四、总公司出具的任职文件

五、成都分公司的场地证明

六、总公司出具的场地划拨证明

七、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八、申请表

注:各个地方工商局估计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