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营销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营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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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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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基金对金融业的影响
互联网基金对金融业的影响有机遇,发展和资金。
1、互联网基金为金融公司做大规模提供了新机遇。
2、互联网平台为基金公司营销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3、互联网基金能够有效地整合碎片化资金需求。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的日益兴起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从服务质效、内部流程、组织架构、人才队伍建设、风险管理控制、产品开发设计等多个方面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未来新逻辑的起点,是新阶段全新的信息通信技术对金融产生革命性影响的开始。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只有主动拥抱互联网,充分运用新一轮高新信息技术革命的先进手段与工具,加速创新改革,才能不断增强自身能力,强化风险管控力、市场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实现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共赢,打造中国金融健康发展新格局。
一、对服务质效的影响
服务是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内容。在互联网去中介化的过程中,用户和银行的关系、交互渠道以及“服务”的核心都随之有了新的外延和内涵。
1、促服务意识转变。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同业竞争加剧的局面下,很多银行的服务措施仍显刻板和被动,对非核心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主动性。同时,大量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一是不懈追求用户体验的提高,带动了金融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二是利用互联网用户群带来的规模优势,大幅降低金融服务费用,甚至出现大量免费服务。因此,商业银行将同时面对来自同业和互联网公司的竞争。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银行的服务意识及服务模式产生了根本性变革,开始以智能化、专业化、特色化、休闲化的服务争取客户,以便捷的用户体验赢得客户,力求维系、巩固既有客户资源,挖掘、发展过去不被重视的非核心客户。
2、服务深度广度增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催生了各种融合类需求,金融用户开始希望获得更加全面、深入的服务。例如原本基于专柜、专人的私人银行、个人管家之类的定制化个人服务,借用互联网走进了社区、提到了线上。而企业用户也不满足于原有的基于当地银行的投、融资类的服务,把目标放在了更加宽广的供应链体系上,希望银行能够提供包含信用信息咨询、交易撮合、跨区域、跨行业、一体化的供应链类金融服务。这样的新型需求,催生了一批基于互联网的跨界企业,他们正以互联网行业特有的创新力和执行力飞速地抢占新兴市场。在用户和竞争者的催逼下,传统银行必须拓宽原有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以适应互联网大潮的强力冲击。
3、服务方式变化。互联网技术可使部分传统柜面业务实现远程交易,各银行的柜面人员可以脱离物理网点的束缚,借用专业的互联网终端设备,走进社区,为用户带来便捷的专业智能化服务。例如,民生银行的社区金融服务站可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系列社区金融服务,如远程开卡,远程开通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还推出集成了银行借记卡、小区门禁卡、缴费卡和停车卡等功能的“联名IC卡”,设立了远程视频柜员机(VTM设备),可为客户提供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保险等自助服务。互联网技术使得银行原本如同“蹲点”式的服务方式,变得更加灵活、主动、人性和智能。
二、对内部流程管理的影响
流程是保障银行正常运行和防御风险的根基,商业银行以往在流程设计时主要考虑保证风险可控、责任明晰,在执行上常常以“尽职免责”为原则。互联网时代下市场竞争压力迫使银行重新审视、调整原有内部管理与工作流程。主要表现为:风险仍然是第一要素,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简程序提高效率,并将之作为赢得客户的重要手段。“尽职免责”不再是一种消极的工作方式,而是利用流程制度来保护创新的手段。同时,在互联网时代全新的思维方式和工作节奏下,流程制定的节奏加快,更迭周期缩短。流程和制度在初步制定后需要不断进行增补和修改,紧跟互联网产品迭代升级的步伐。
三、对组织架构建设的影响
为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各商业银行相继对内部组织架构进行了中心化、专业化的改革调整,针对性地建立起目标明确、边界清晰、责权对等的独立或半独立专门机构,整合优势资源聚焦目标领域进行专项攻关,变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为机遇,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各银行对组织架构的调整主要包含三类:
1、设立致力于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专门部门。例如,中国银行设立了创新研发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等相继设立了电子银行部,工商银行还成立了互联网金融营销中心,这些部门独立于传统业务条线部门,在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合理调配行内资源,主导全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与创新。
2、建立针对性的事业部和子公司。例如平安银行成立了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重点开发网络金融产品。民生银行设立了直销银行二级部门,其业务拓展不以柜台为基础,打破时空限制,主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营销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
3、设立专题组或项目组。这类项目组目标明确,时间确定,资源调配灵活,可高效地完成某一产品或服务的开发设计,能够满足互联网产品、业务时效性较高的要求,同时可与各部门、各事业部及子公司并存,形成矩阵式组织架构,兼顾银行短期攻关与长期战略的统筹发展。
四、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由于全新知识和技术的引入,以及相关思维体系、业务领域的扩展,商业银行吸收人才的领域被拓宽,不再局限于金融、财会、营销等泛金融领域,还需要各类信息技术、电子商务、自媒体管理、互联网营销以及其他生活类、娱乐类应用开发及运营人才,特别是需要大量既懂社会行为学又懂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挖掘分析的新经济复合型人才。例如上海银行2014年招聘100名跨界人才作为客户经理,旨在充分挖掘其专业优势,与金融业务有效对接,拓展行业客户。跨界人才的招募,给银行带来全新知识、技术以及新型业务,对银行的思维方式及企业文化产生影响,最终将转化为推动银行发展的生产力。
另外,传统银行过于刻板的程式化工作模式压制了创新性人才的积极性,使各个层级的金融从业者流动到创新性更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因此,银行需要审视自身在人才建设方面的不足,转变经营思维,以发展的战略眼光建立健全金融创新机制、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
五、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控制的影响
风险管理控制既关系到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又关系到金融市场与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中,风险管控的任务更加复杂和艰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风险种类增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大量应用以及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业务及商业模式创新的大量涌现,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类型不仅包含了传统银行业务风险,还包括由互联网金融自身的技术性、创新性、试错性而衍生出另外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新型风险。其中,以下几种风险尤其需要关注。
一是法律/监管风险,源自于业务创新的探索性。由于外部监管政策的空白,一些业务创新运作于无规可循的灰色地带,待相关法律、监管政策补位完善后,部分不符合规范的业务模式必将花费较大代价进行调整,甚至会被监管机构叫停。
二是技术风险,源自银行生产率的提高对IT运行维护的更高要求。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和普及性,使得银行业务交易量以数量级的跨度急速提升,技术运行维护跟不上,将对银行的经营运转产生巨大影响。
三是信息安全风险,是信息流通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互联网大大提升了信息流通的广度和深度,用户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以及银行的各种内部信息都存在被泄露的风险。
四是宣传/公关风险,来自于社交网络的飞速发展。由于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极速扩张,银行一旦出现经营、风险、信誉等方面的负面信息,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不仅影响自身发展,而且会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风险应对响应时限变短。互联网提升了信息传播效率,也同样提升了风险事件的影响力及破坏力。互联网技术的引入使银行的服务时段向7×24小时的方向发展,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金融交易,留给银行从业者处理风险事件的“安全”时限缩短。只有建立快速有效的风险防控预警及处理机制,才能将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3、风险管控体系变化。新的风险形式催生了大量全新的风险管控体系。企业各自为战的风控模式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带来的风险挑战,银行必须与同业及其他关联行业充分合作,共同抵御互联网带来的风险冲击。另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风险管控提供了全新的工具和方法。
例如,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建立了“CFCA交易监控及反欺诈系统”,通过收集海量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建立并丰富完善欺诈行为规则库,可以对交易行为数据进行实时分析,给出有效的预警和处置建议。此类基于“大数据”的风险管控方法改变了传统银行体系中主要依赖风控人员经验和实体抵押等手段的风控模式,把经验主导转变为数据驱动,从以实体凭证确认为中心变成了以模型计算预测为中心,提高了风险管控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节约了人力成本,提高了时间效率。
六、对产品开发设计的影响
1、设计方式的变化。在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传统的资金筹集渠道、融资方式和信用评价方式被逐步改变,银行从重视资金规模效应转向重视需求规模效应。同时,市场竞争压力敦促传统商业银行改变产品的设计方式以适应市场需求和互联网电子商务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变革:以大数据为支撑,划分客户群体,掌握客户的流动性规律和需求定位,打造个性化、差异化产品,提高客户对产品的感知度和认可度;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巩固既有客户群体,发掘潜在客户资源,例如重视“长尾”属性的产品开发,发挥“长尾”效应,提高市场占有率;重视产品的便利性,提高用户资金的收益率,例如一些理财产品在提高用户收益率的同时降低了最低申购和赎回的限制,提高了资金的周转效率,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开展服务功能的跨界整合,研发综合服务产品;降低产品交易成本,简化服务流程,提升产品普惠性;发挥自身优势,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高产品的风险防御能力。
2、产品结构简单化。在互联网上发售金融产品或提供服务,面向的客户主要是大量的个人客户及少数企业客户,因此产品需要满足时效、简单、快捷、便于理解等特点,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设计产品时,产品结构不能太复杂,风险识别简单易行,交易方式便捷安全,使产品通过互联网达到大批量获客、大批量交易的效果。
3、产品类型丰富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商业银行的产品类型更加丰富,一是银行的一些传统业务被搬上互联网,并借助银行自身的品牌、信用和资金优势展开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二是整合金融资源产生全新产品,例如民生银行以网站、手机APP和微信银行为媒介,推出了直销银行,打造集存款、理财、基金、贵金属、贷款等为一体的产品体系。三是跨界合作产生交叉领域的新产品。近年来,银行纷纷展开与互联网平台的深入合作,开发出以银行电商平台(例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内的主要大型商业银行,以及成都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等中小银行,均已开设网上商城)、社交平台金融服务(例如微信银行、微博银行,以及微融资、微理财等服务)、移动金融(例如各类融合了金融服务、消费、娱乐等场景的移动金融APP,以及与移动运营商合作,基于NFC-SIM卡模式的手机近场移动支付产品和服务)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4、产品设计周期缩短。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高效性,产品的更新换代加速,市场竞争加剧,银行开始提升创新速度和效率,把握市场机会,设立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和快速补偿机制,在风险可控情况下,缩短产品开发创新周期,快速推出产品。
5、产品效果评估方式改变。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消费者的需求更加个性化和复杂化。对银行开发设计出的产品的效果评估方式也更加多样:一是产品的获客效果;二是交易成本的降低程度;三是风险产生概率是否在风险容忍度之内;四是交易过程是否快捷和简单;五是是否和其他消费领域跨界结合,以获取潜在的消费者和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另外,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产品效果的评估不再仅限于事后分析,信息技术的发展、市场商机的瞬息万变、产品的快速更新迭代迫使银行必须实时关注产品效果,做好实时跟踪、信息收集和反馈,并同步指导后续产品的优化。同时,产品服务的设计要立足金融本质,在逐利过程中更要重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银行产品的效果评估是一个系统性的长期过程,不仅包括对某一产品的效果评估,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后续服务和关联服务的评估和完善,再加上对互联网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最终达到产品开发的长期愿景,提高金融效率,实现资金的有效融通。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证卷行业,信托行业有什么影响
积极影响:
首先,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证券行业的交易主体以及交易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通过虚拟化的业务经营,会进一步的降低证券交易的成本,同时互联网金融也会赋予证券更高的价值,继而导致证券价值的进一步扩张,甚至改变证券行业价值的实现方式。与此同时,在互联网平台中,金融信息呈现高度的透明化,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束缚,继而更加充分地体现出证券服务的自由和平等性。券商也能够通过数据挖掘实现精准营销,充分地设计出针对客户需求的证券商品来创造证券价值,实现“长尾效应”。
其次,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证券行业的市场得到了更广阔的拓展,例如券商可以通过互联网有效地拓宽服务范围,而且证券产品基于地域的限制也将会得到明显的缓解,对券商的经营创造了更广阔的营销空间。对于券商的自身经营而言,证券产品的营销模式已经能够跳脱传统的人海战术,通过一对多的同时服务,有效地降低经营成本。
最后,互联网时代,人们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性更加强烈,造就一个更加有利的外部经营环境。在互联网金融潜移默化的影响中,许多人接触到证券产品的渠道、频率日渐增多,导致证券市场的有效扩张。
宏观环境会给互联网金融营销带来哪些风险
您好:
网络金融风险:我国的监管状况及完善对策 摘要: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网络金融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产物,其内容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网络金融的发展使我们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的金融风险形式和类别,认真分析网络金融风险,加强防范和管理,是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实现稳健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网络金融风险分析(一)风险来源网络金融主要经营电子货币和电子结算等虚拟金融业务,因而除了具有传统金融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外,从技术、业务和法律角度分析,还存在以下特定风险:1.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安全风险。由于网络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隐患:一是目前许多金融机构采用UNIX系统主机终端模式,而UNIX系统未提供主机与终端之间的通讯加密,它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源代码已经公开,如从一台联网的UNIX工作站上使用“跟踪路由”命令,就可以看见数据从客户机传送到服务器要经过的许多不同节点和系统,因而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二是TCP/IP协议安全性差。由于Internet采用的是TCP/IP协议,该协议在实现上力求简单高效,而较少考虑安全因素,大多数网上的信息加密程度不高,在电子邮件传输过程中很容易被窥探和截获。三是防火墙安全性不高。目前许多防火墙在配置上无意识地扩大了访问权限,从而可能被外部人员利用,从中获得有用信息。四是未能对来自网络的电子邮件携带的病毒及Web浏览可能存在的恶意Java/ActiveX4控件进行有效控制,病毒通过网络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2)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因而存在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可能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技术和商业机会的巨大损失。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误,只是导致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但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础。2.业务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客户的疏忽,也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及操作失误。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金融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2)市场信号风险。市场信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非对称导致网络金融机构面临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引发的业务风险。如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地位,网上客户可能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损害网络银行利益的决策,以及由于不利的公众评价而使网络银行面临丧失客户和资金来源的风险等。在虚拟金融服务市场上,客户不了解每家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优劣程度,大多数会按照他们对网络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的购买价格,往往出现提供低质量服务的网络金融机构可以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网络金融机构却被排挤出网上市场的现象。(3)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指网络金融机构无法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不能树立自身的良好信誉,从而无法从事金融业务。一旦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不能达到公众所预期的水平,或者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反应,或者网络金融机构的安全系统曾经遭到破坏,就形成了网络金融的信誉风险。无论这种破坏的原因是来自内部还是来自外部,都会影响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的商业信心。3.法律风险。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二是网络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国网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还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二)类别形式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更新,网络金融风险也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目前国际国内网络金融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别:1.电子扒手。一些被称为“电子扒手”的金融偷窃者专门窃取别人的网络地址,这类窃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趋势,因为Internet服务在给金融机构和用户提供共享资源的同时,也为窃取金融机构、用户秘密数据的非法“侵入者”提供了机会,一些窃贼盗取金融机构、企业秘密卖给竞争对手,甚至因好奇盗取金融机构和企业密码,浏览企业核心机密。据美国官方统计,每年银行在网络上被偷窃的资金达6000万美元,而每年在网络上企图利用电子化盗窃作案的总数高达5~100亿美元。“电子扒手”多数为解读密码的高手,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被抓获,通常能够查获的约为1/6,而只有2%的网络窃贼被抓获。2.网上诈骗。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第二种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吸引人的免费资料等作为诱饵,当用户选择接受时,病毒也随之进入用户的计算机中,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网上诈骗包括市场操纵、知情人交易、无照经纪人、投资顾问活动、欺骗性或不正当销售活动、误导进行高科技投资等10种形式,据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调查,估计每年网上诈骗使投资者损失100亿美元。3.电脑黑客。“黑客”是指非法入侵电脑系统者。克罗地亚3名中学生“闯入”了美国军方的电脑系统,破译了五角大楼的密码,从一个核数据库中复制了美国军方的机密文件。据美国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估计,1995年全球企业界损失在“黑客”手中的财富达8亿美元,其中美国企业损失4亿美元。出于对“黑客”闯入国家安全防务系统的担忧,甚至对未来“电子珍珠港袭击”的防范,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具有制造电子炸弹的能力,这对金融安全问题造成了极大的潜在风险。4.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已经对金融机构电脑系统形成了巨大的威胁,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全世界已知的计算机病毒已达18000种,另外尚有上百种待查明的也在流传。1999年4月26日CIH病毒的爆发,就使我国4万多台电脑不能正常运行,大多数电脑的C盘数据被毁,其中中国民航的20多台电脑也被感染,部分航班时刻表数据被毁。近期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从2005年8月到2007年10月间,全国感染各类网络银行木马及其变种的用户数量增长了600倍,用户每月感染病毒及其变种的数量约有160种左右,而且病毒发展正在呈加速上升趋势。5.信息污染。信息时代带来信息污染和信息过剩,大量无序的信息不是资源而是灾难。互联网用户数和网络业务量的急剧增加,带来了新的问题,包括大量商品广告等网上“垃圾”,不仅影响到网络金融机构发送和接受信息的效率,更严重的是使潜在的风险与日俱增。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现状自1998年3月6日,中国银行成功进行第一笔电子交易,开启网络银行序幕以来,网络金融业务获得了高速发展,但对其风险监管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1.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涉及网络金融的法律和制度仅有2004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法》)和2001年6月发布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几个办法。“办法”显然带有一些过渡性特征,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不够深入或并未触及,且条文空洞,可操作性较差,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实践。《法》的出台有利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对目前证书存放和容易被导出的风险没有相应的防范规定,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与其他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就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而言,还存在诸多空白领域,如:对网络金融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即客户、金融机构、网络服务商、网上商户和金融认证机构等)不能依法进行调节,责、权、利及纠纷界定不清;作为跨国界的业务交易平台,网络金融容易产生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知识产权等法律界定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规来规范;黑客问题深深困扰着网络金融,在我国金融法规中,对黑客问题的处理和预防存在着模糊之处,《刑法》中量刑也很轻,不足以威慑其犯罪行为;作为故意犯罪,网络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2.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1)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由于我国网络金融在起步阶段没有一个负责统筹规划的部门,整体上缺乏统一和长远的规划,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自为政。(2)缺乏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由于缺乏行业协调,各金融机构网络业务采用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设定、通讯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术、传输数据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目前仍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3)缺乏统一的行业权威。由于统一的金融认证制度建设滞后,一些主要金融机构的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己的认证体系,致使已建成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电子证书覆盖率较低。不仅影响网络金融证书的服务效率,而且各家金融机构重复开发认证系统,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以上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同业服务联合与行业间的深度合作,也不利于网络金融行业的统筹发展和整体风险防控。3.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1)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尤其是银行业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服务,这不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挑战。(2)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网络金融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实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这为小金融机构和大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按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行政区域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大。(3)监管内容亟待充实。网络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网上企业对企业的商务活动)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网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务活动)结算支付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扩张了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功能,不仅促使金融市场潜在风险日益加大,而且使现行的金融监管内容亟待充实。(4)风险控制策略急需调整。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过程中,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静态性、滞后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这与网络金融的发展态势极不适应。4.监管人才缺乏。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三、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网络金融面临的风险点多、涉及的利益面广,有必要从完善法制环境、加强准入管理、健全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治理。1.健全法律制度。可考虑以《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基础,制定或完善关于网络金融业务的法律和规定。(1)加大网络金融的立法力度。尽快制定《数据保护法》、《电子资金划拨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等,明晰网络金融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2)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的部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刑法》中关于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及相关条款,对利用电脑实施的犯罪行为加大量刑力度,威慑“黑客”等不法分子。在《民法》中应体现社会经济的时代特点,明确造成网络金融风险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承担民事责任。(3)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数字签名的识别和确认、交易证据的保存、交易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分担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交易安全、出现纠纷时数字证据的真实有效和交易中的个人隐私。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1)将技术设施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申请开办网络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仅要有相当规模的网络设备,而且还需要有确认交易对象的合法性、防止篡改交易信息以及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关键技术。(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公示、信息披露和系统设计等要有制度性安排,对网络金融机构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3)制定、完善各类交易操作规程。对客户申请开立账户、客户授权的声明、一般交易程序等拟定细则,防止违法交易和侵害网络金融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4)对网络金融业务实行类别管理。制定分类标准,对银行金融业务能力和资信能力进行分级,从而对网络金融各种业务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5)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监管。按照开办网络金融业务主体和其申报经营的业务不同,除对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进行检查外,还要对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机构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进行审查,保证网络金融机构在退出市场时客户不会因信息缺失而造成损失。3.完善监管体制。(1)健全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成立“国家(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分管领导任主任,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工业与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推动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立法,制定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工作规划,协调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的重大工作事宜。在银监会内设立“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司”,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建立“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小组”,服从“委员会”和“监管司”的工作安排,组成能够统一指挥、调度灵活的网络金融监管队伍。(2)加强协同监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并定期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促进联动监管,提高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同有关国际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制度,学习国际上的最新技术,对于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等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及时进行有效协调。同时,借助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钱等行为,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跨国走私、非法贩卖军火武器及贩卖毒品等活动,对利用网络银行非法攻击其他国家网络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以及其他国际犯罪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形成能有力保障我国网络金融健康运行和对全球网络金融负责的监管体系。4.调整监管策略。(1)不断提升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在监管实践中,应提高全面掌握网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的能力和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预测水平,增强宏观控制的系统性和前瞻性,还要加强网络金融监管规范化建设,提高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水平。(2)完善对网络金融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内容体系。在现场检查中要着重对技术要素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客户口令管理、网络防火墙功能、网络金融的场地与关键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网络金融是否恰当选择适用于其环境的加密技术、关于网络金融系统病毒检测和预防程序。在非现场检查中要着重检查业务发展规模,包括交易额、网上银行客户数、业务覆盖区域和盈利能力,监测受到黑客攻击和入侵的次数、受到病毒感染的次数、业务运作系统出现问题的次数等。(3)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比传统金融业务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网上公示等手段披露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的信息。(4)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优势,建立实时跟踪监测系统,加强监控,同时还可以在网络上采取“制定规则,巡逻抽查”的方式,对网络金融的运行状况及是否“违规”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及时纠正或采取处罚措施。5.构建安全体系。(1)加快研制和开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信息技术。包括各种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系统软件、加密算法等,从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提高网络安全性能。(2)改进网络运行环境。加强计算机网络和中心机房的管理,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维护计算机硬件安全,保证网络银行所依赖的网络等硬件环境能够安全正常运转。(3)实现安全访问。一方面通过网络的物理隔离和逻辑隔离方式,将非法用户与物理资源相互隔离,另一方面通过应用系统的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的访问。(4)加强数据管理。统一数据标准,保证全国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对网上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建立容灾备份,避免数据丢失。(5)建立信任及信任服务机制,通过数字证书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方面的基础保障,防范交易及支付过程中的不法行为。6.加快人才培养。(1)进行学科培养。金融或财经院校要把握网络金融发展趋势,加大金融知识的融合力度,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网络技术等相关课程要进行交叉教学、重合教学,着力培养复合型、综合型金融管理人才,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高水平后备人才。(2)适度引进。可以有计划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队伍人才结构,同时也可以借机学习国际同行的监管经验和技术。(3)注重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要积极采取举办培训班、考察学习、交流访问、异地异行实习、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网络金融运作和风险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迅速、有效地促进我国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作者: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冯静生3.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1)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尤其是银行业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服务,这不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挑战。(2)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网络金融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实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这为小金融机构和大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按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行政区域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大。(3)监管内容亟待充实。网络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网上企业对企业的商务活动)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网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务活动)结算支付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扩张了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功能,不仅促使金融市场潜在风险日益加大,而且使现行的金融监管内容亟待充实。(4)风险控制策略急需调整。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过程中,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静态性、滞后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这与网络金融的发展态势极不适应。4.监管人才缺乏。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小财迷人才队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传统金融业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
金融互联网时代,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可获得更多相关数据,相比于传统信息收集方式,获得数据量更多,且可有效降低信息采集成本,缩短收集时间。但金融互联网时代发展,也对传统金融业经营产生了影响。因此,必须了解金融互联网在经济领域中的使用优势,不断对传统金融业营销模式创新策略进行创新,从而推动传统金融业的发展。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
应答时间:2021-06-2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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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影响有哪些
1.互联网金融改变商业银行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x0d\x0a近十年来,中国商业银行实现了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总资产和总负债年均复合增长率近20%。但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和盈利方式基本上还是传统上“重投入轻效益、重数量轻质量、重规模轻结构、重速度轻管理”的外延粗放式增长模式,“一高二低三优”的内涵集约化经营任重道远。当前,利差仍然是中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2011年,我国银行业非利息收入占比尽管有所提升,但仅占19.3%。从商业银行传统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看,因为其客户主要是对贷款有稳定需求的大企业客户以及高端零售客户,安全、稳定、低成本和低风险是客户的基本诉求,银行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主要是以其专业的技术、复杂的知识和冗繁的流程向客户提供安全、稳定、低成本和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与服务。\x0d\x0a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目标客户类型发生了改变,客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不同,其价值诉求业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方式被彻底颠覆。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和普及化,中小企业、企业家和普通大众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各种金融交易。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商是那些聚焦于为客户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务的新兴金融机构,其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客户主要是追求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及年轻消费者,方便、快捷、参与和体验是客户的基本诉求。\x0d\x0a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竞争基础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需求响应、期限匹配、风险定价与管理等业务流程被大大简化。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是在数据分析上的模块化资产组合,以往传统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那种基于密集知识和复杂技术的金融产品的优势被削弱了。根据破坏性创新理论,互联网金融使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基础发生了演变,由安全、稳定、低成本和低风险转向快捷、便利和体验,进而从金字塔的底端开始对银行核心业务进行破坏。\x0d\x0a2.互联网金融导致商业银行支付功能边缘化\x0d\x0a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是以移动支付为基础,其通过移动通信设备、无线通信技术来转移货币价值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加速金融脱媒,使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功能边缘化,并使其中间业务受到替代。例如,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和快线等已经能够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以及转账汇款、机票与火车票代购、电费与保险代缴等结算和支付服务,对商业银行形成了明显的替代效应。\x0d\x0a迄今为止,央行为前后5批、共计19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颁发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其中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盛大、百度和Ebay等互联网巨头。目前,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已经涵盖移动电话与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支付、货币汇兑、预付卡发行受理、互联网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所提供的服务由单纯支付、结算渗透至为整个产业链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区域范围突破京沪和沿海扩大到河南、山西、四川、重庆、内蒙古、黑龙江等中西部地区。\x0d\x0a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量越来越大,涉及的用户越来越多,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据易观智库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规模达2.16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99%。尽管与当年全国支付系统近2000万亿元的业务处理金额相差甚远,但第三方支付组织已将手伸向了银行的核心业务,且在电子支付领域奠定了优势地位。业界人士预计,未来几年其交易额将迎来爆炸式增长,业务占比会不断提升。\x0d\x0a3.互联网金融重构已有融资格局\x0d\x0a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金融搜索平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了一个机会发现的市场,同时现代信息技术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双方对对方信息基本实现完全了解,资金中介将不再需要,取而代之的是资金信息中介。\x0d\x0a例如,2005年3月成立的全球第一家人人贷公司——Zopa,在资金借贷过程中充当了信息中介的功能:在Zopa网页上,贷款者可列出贷款金额、利率和想要出借款项的时间;借款者可以在无中介的情况下自由寻找适合自己的贷款产品,而借贷双方达成的借款利率,主要因贷款人的风险喜好程度而定,风险偏好型的贷款人会追求较高的利率水平,而风险厌恶的贷款人则会确定较低利率以规避相关风险。类似的,国内融360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融资贷款搜索服务,实现用户和业务人员的直接对接,让用户通过搜索就能获取更高性价比的融资贷款产品。\x0d\x0a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及个人消费贷款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包括贷款审批流程简单、放款速度快、产品类型丰富多样等。例如,专注于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阿里信贷,其淘宝商户贷流程包括:3分钟申请、没有人工审批、1秒到款到账。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异常迅猛,其中阿里金融自2010年成立以来,已累计为超过13万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贷款总额达280亿,2012年上半年就累计发放贷款130亿,新增获贷企业4万家,不良贷款率为仅为0.72%。\x0d\x0a另据报道,甚至有专家预测,“如果阿里巴巴拿到银行牌照,三年内超过民生银行不成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不仅可以达到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而且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指出,20年后“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x0d\x0a4.互联网金融挑战商业银行传统金融中介理论\x0d\x0aMishkin(1995)指出,金融中介的存在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金融中介有规模经济和专门技术,能降低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第二,金融中介有专门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缓解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资金中介和信息中介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最为基础的两个功能,分担风险、提供流动性和信息也成为银行最主要的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兴起商业银行传统金融中介理论的存在基础形成了有力挑战,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x0d\x0a首先,互联网金融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银行直接融资以及股票和债券市场间接融资尽管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产生很大的市场交易成本,包括贷款信息收集成本、银行与客户签约成本、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成本、贷后风险管理成本以及坏账处理成本等。这可以从银行和券商高昂的利润体现出来,如根据2012年三季度报告显示,2471家上市公司1-9月份的实现净利润1.49万亿,其中16家上市银行就高达8127.67亿元,占54.5%。\x0d\x0a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方运行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可以实现多方对多方同时交易,客户信用等级的评价以及风险管理也主要通过数据分析来完成,交易双方在信息收集成本、借贷双方信用等级评价成本、双边签约成本以及贷后风险管理成本等极小。\x0d\x0a其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商业银行存在的重要基础之一。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双方之间信息沟通充分、交易透明,定价完全市场化,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据化。例如,一位上海客户需要申请一笔贷款期限为12个月、金额为10万元消费贷款,当通过融360专业贷款搜索平台进行融资时,他可以在10个商业银行以及9个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27个贷款产品中进行选择,并且每个产品都有独特的产品特点。\x0d\x0a再如,Zopa平台在承担资金借贷中介功能时,首先会参照该借款人在Equifax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分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级;其次,录入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愿意支付的最高借款利率及信用评级,并将其安排进入相应等级的细分市场;最后,特定信用评级的贷款人参考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结合贷款期限,以自身贷款利率参与竞标,利率低者胜出。\x0d\x0a第三,互联网金融加速金融脱媒。互联网金融中大量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涌现和崛起,大大加速金融脱媒。在传统的支付产业链中,电商、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银行扮演着各自的角色:电商为用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建立网关服务平台,实现消费者、商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在线支付,并提供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服务;银行则是最终资金结算服务的提供者。\x0d\x0a但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壮大,他们已不不满足于只做银行的网关支付平台,而是借助其数据信息积累与挖掘的优势,开始直接向供应链融资、小微企业信贷融资等领域扩张。尽管目前互联网金融由第三方支付所衍生出的信贷业务占仍比较小,但由于其为资金借贷双方之间提供了直接连通的通道,成为商业银行战略和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
本文由投稿人小点于2023-03-30发表在成都创业号,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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