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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互联网营销管理模式(公证互联网营销管理模式有哪些)

什么是“互联网+公证”?

互联网公证:是公证机构在互联网时代的全新工作模式,是公证处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将公证业务的咨询、申请、身份验证、审核、证件查验、缴费、发放、查询等所有环节挪至线上,是在确保公证业务规范性的前提下,创建的公证处与办证当事人之间的公证“高速通道”。

互联网公证得以发展,原因有二:

其一,是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愈来愈依赖于网络,越来越多的行为发生在电子世界中,然而数字行为却因为看不见摸不着等原因无法进行存证或者证明,此时亟需能够在网络环境下提供证明的服务;

其二,是因为公证机构传统业务受外部环境冲击而迅速萎缩,各公证机构纷纷选择顺应时代潮流,主动利用信息技术拓宽自身所具备的公证证明服务的应用场景,探索公证新模式。

互联网公证的优点:

第一,高度可靠的证明服务,可保证事后的万无一失:互联网公证运用电子公证技术,打破了信息化时代公证员无法越过屏幕进入数字世界的僵局,通过数学逻辑来保障网络行为的真实性,而非人的肉眼,亦或者是经验,提供的是高度证明服务,妥善解决了由于公证人员不懂电子证据取证技术可能影响公证工作的问题;

第二,互联网公证可同时满足不同取证主体的公证申请:由于互联网公证的开放性,需要有需要办理公证的人,如:身处异地、残疾等当事人都可以借由网络申请、办理公证,给当事人提供了便利;

第三,互联网公证以网络为平台,它能满足网上取证时在线公证的特殊需求:互联网空间的形成给人们提供各方面的新型生活模式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型的公证需求,就比如为了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纠纷频发,而上线的公证存证服务;为了抗击疫情,而上线的远程视频公证服务……

第四,相对于传统公证来讲,互联网公证效率高,费用低:互联网公证将传统的公证业务全过程都转移至线上,办理效率较以往有了颠覆性的提升,此外,互联网公证收费较低,对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更友好。

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是什么意思?

2020年3月25日,司法部党组发布《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再一次明确了“互联网+公证”及电子证据未来的趋势。

其中,(十五)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指出:要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开通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全部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研究制定“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拓展司法辅助、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在新型、前沿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意见》中明确了在2020年底推行互联网+公证的决心以及未来在线业务公证范围。主要涵盖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而事实上,“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和“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是基于“电子公证书”和“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两种技术的应用拓展。

其中电子公证书核心技术依托于电子签章及电子合同,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则是在线对电子证据进行实时见证保全保管的手段。对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

(1)首先要理解电子合同解决的是合同电子签署的问题,也就是让签署合同可以从线下转到线上,而且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2)电子证据保全本质上是取证存证,解决的是信息系统(无论是电子合同还是用户的操作系统)提供完整证据链的取证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完善的、合乎司法裁判要求的电子取证技术,可以减少后期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风险。

互联网时代下,司法审慎对包括涉及线上业务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电子证据要求。在线上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需要提供电子签名第三方平台证明、CA机构证明、第三方服务机构证明等,这些机构的证明具有一定权威度,但是属于法院可以采信的证据,却并非法院必须采信的证据。

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九十三条 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就做出了更高要求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近年来出台立法可见电子证据及电子合同对于线上系统以及司法科技等领域的重要性。从线上业务角度出发,证据链的完整性将非常重要,除了电子合同可以解决的确认身份及文件防篡改的技术,还需要从证据本身证明证据的真实有效性,比如证据本身与法律事实的联系性等。

例如赋强公证是由于需要当事人主动放弃诉权,到期逾期不履行债务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赋强公证在尝试互联网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涉及到诉权的放弃,所以在前置询问笔录采集的过程中应当具备非常完备的证据链条来主张后续的强制执行申请。

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作为基础设施,保证了线上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线下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保全塑造完整证据链,保障客户在后期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中保留有充分的电子证据。

作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我们的实槌”可信电子证据平台可实现电子合同签署、存证、司法鉴定、争议纠纷在线处置等环节的全流程线上处理。适用于银行、金融机构、地产公司、数据服务公司、大型制造企业等,所涉业务交易、HR流程、数据交互等场景。

互联网营销模式有哪些

互联网营销形式有十五种。

第一种形式:搜索引擎营销

搜索引擎营销是目前最主流的一种营销手段,因其大多数是自然排名,不需要太多花费,因此及其受到中小企业的重视。现在互联网以及普及到千家万户,“有问题问百度”已经成为当今互联网时代的一个代名词,所以基于搜索结果的搜索引擎营销推广无疑是互联网营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搜索引擎营销主要方法包括:搜索引擎优化(Seo)、竞价排名、分类目录、网盟广告、图片营销、网站链接策略、第三方平台推广营销等。个人可以把搜索引擎与自己所建立的网络门户,如博客,微薄等相互关联,以增加访问量,知名度和关注度。

第二种形式:即时通讯营销

即时通讯营销是互联网营销最普遍的一种形式之一,常见的即时通讯工具有QQ、微信等,企业用户通过即时工具于用户及时互动,此外还可以发布一些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让更多消费者认识和了解。

第三种形式:聊天群组营销

聊天群组营销是即时通讯工具的延伸,是利用各种即时聊天软件中的群功能展开的营销,目前的群有Qq群、Msn群、旺旺群、新浪聊天吧等等。聊天群组营销时借用即时通讯工具成本低、具备即时效果和互动效果强的特点,广为公司和营销员采用。它是通过发布一些文字、图片、计划书等方式传播公司品牌、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从而让目标客户更加深刻地了解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最终达到宣传公司的品牌、产品和服务的目的,是加深市场认知度的网络营销活动。营销员可以直接建立自己营销的Q群,来销售自己公司的产品。

第四种形式:病毒式营销

病毒式营销是企业最希望能够用到的一种互联网营销方式。因其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将信息蔓延出去,形成一种强大的磁场,让信息沸腾,让企业成名,而被众多企业喜欢。病毒式营销所利用的是用户的口碑传播,正所谓有口皆碑,这种口口相传的模式基本上是用户自主传播的,几乎不需要费用。

很多品牌也会利用转发产品信息,即可获得礼品或者**机会,以达到让更多人了解和关注产品的目的。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可口可乐公司推出了火炬在线传递活动,这个活动堪称经典的病毒性营销案例。如果你争取到了火炬在线传递的资格,将获得“火炬大使”的称号,头像处将出现一枚未点亮的图标,之后就可以向你的一个好友发送邀请了。

第五种形式:BBS营销

BBS营销又称论坛营销,大型的社交论坛、地方论坛或者游戏论坛,几乎每天都有几百人在线,拥有强大的用户群体,这种“人流量”极大的论坛是最适合做互联网营销的平台。论坛就是利用论坛这种网络交流平台,通过专业人才的策划、再通过富有创意的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有策略的落地执行发布来推广自己企业的品牌、产品和服务,从而让目标客户更加深刻地了解企业,最终达到自主传播企业的效果,从而加深了企业的品牌知名度,进而带来企业的高访问量,带动企业产品的销售。

第六种形式:博客营销

博客营销是通过博客网站或博客论坛接触博客作者和浏览者,利用博客作者个人的知识、兴趣和生活体验等传播理念和产品信息的营销活动。博客营销通过原创专业化内容进行知识分享,争夺话语权,建立起个人品牌,树立自己“意见领袖”的身份,进而影响读者和消费者的思维和购买行为。

第七种形式:网络知识性营销

网络知识性营销其实就是运用互联网上的资料只是性网站来进行企业及产品营销。网络知识性网站包括但不限于:百度知道、百度经验、百度贴吧、搜搜问答、360问答、新浪爱问知识人、道客巴巴等或公司网站自建的疑问解答板块等平台,通过与广大客户之间提问与解答的方式来传播公司的品牌、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网络知识性营销主要是因为扩展了客户的知识层面,让客户体验公司和营销员个人的专业水平和高质服务,从而对公司和个人的产生信赖和认可,最终达到了传播企业品牌、产品和服务的信息的目的。

第八种形式:事件营销

互联网事件营销是当今最流行的一种营销方式,事件之所以能够形成事件,是因为精心的策划和实施,(制造营销事件的步骤:确定传达目标、分析当下舆论环境、制定话题传达方案、组织话题实施步骤。)这种形式能够让大众乐此不疲的参与进来,在享受乐趣的情况下帮助企业扩大这个事件,从而吸引更多人的关注与参与,改善并增进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我们都知道,好人缘的人会得到更多的认可和帮助,企业也是一样,一个有着良好形象的企业也会增加企业的成功率。

第九种形式:互联网口碑营销

网络口碑营销是把传统的口碑营销与网络技术有机结合起来的新营销方式,应用互联网互动和便利的特点,通过客户或公司营销员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口碑信息与目标客户之间进行互动沟通,两者对企业的品牌、产品、服务等相关信息进行讨论,从而加深目标客户的影响和印象,最终达到网络营销的目的。网络口碑营销是WEB2.0时代网络中最有效的传播模式。网络口碑营销在国际上已经盛行了很久,美国还有专门的协会来对此领域进行专门的权威探讨。

第十种形式:互联网直复营销

互联网直复营销是指通过B2B、B2C等网站发展自己的分销渠道,直接面向终端客户,将自己的产品营销出去。这种形式可以将传统的直销与网络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具有颠覆性的营销模式,扩大自己的产品销售途径。从而还能够减轻企业因为要建立营销分部以及人员配备等成本问题而带来的企业压力,这种成本少、收入多的营销模式被大众企业广为应用。

第十一种形式:互联网视频营销

网络视频营销指的是公司或营销员将各种视频短片放到互联网上,宣传公司和自己个人品牌、产品以及服务信息的营销手段。网络视频广告的形式类似于电视视频短片,它具有电视短片的种种特征,例如感染力强、形式内容多样、创意性强、生动活泼等特点,又具有互联网营销的优势,例如互动性、主动传播性、传播速度快、成本低廉等等。可以说,网络视频营销,是将电视广告与互联网营销两者的优势集于一身的方式。

第十二种形式:网络图片营销

网络图片营销与搜索引擎营销的原理很像。只不过搜索引擎营销利用的是文字,搜索出来的内容,从而进到公司网站,而图片营销是通过很多有创意的图片在各大网站以及自己官网上发布,从而被搜索引擎抓取,当人们在搜索图片的时候,你的图片被放出来,进入到大众视野,进而当用户想要进一步了解产品及公司的时候就会随着图片进入到你的企业官网,最终达到宣传公司品牌、产品、服务等信息,来达到产品营销的目的。这种图文并茂的销售图片,说服力强、形象生动,客户容易接受。

第十三种形式:互联网软文营销

网络软文营销,顾名思义就是相对于硬性广告营销而言的。它是网络新闻营销的一种,硬性广告就是直接宣传企业、宣传人物、产品或者服务的新闻性通告,而软文是一种非常自然的流露出企业及产品的宣传而不被大众反感的这样一种营销策略。利用好软文营销,是一种非常省钱又非常见效果的一种营销方式,无论是推广品牌还是推广产品都是极好的一种方式,然而现在随着消费者对此种互联网营销模式的认识加深,消费者越来越精明,基本上软文中夹带的推广信息也都会被大众所知晓,但是只要你的软文写的够高明,消费者不反感,就仍然能够达到效果。

第十四种形式:RSS营销

RSS营销又称网络电子订阅杂志营销。RSS营销的特点决定了其比其他邮件列表营销具有更多的优势,是对邮件列表的替代和补充。使用RSS的都是以行业业内人士居多,比如研发人员,财经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他们会在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科技型、财经型、管理型等专业性网站,用邮件形式订阅公司的杂志和日志信息,而达到了解行业信息的需求。

第十五种形式:SNS营销

SNS,营销是社区网站营销,常见的社区交友网站有:人人网、朋友网、开心网等。这些平台在早前互联网兴起的时期,是非常受大众欢迎的,现在虽然人们的眼球已经逐渐放在了微信上,但是这样的社区交友和分享平台仍然能够发挥它的作用。它是利用网站的分享和共享功能实现的一种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