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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小客车暂停注册(成都小客车暂停注册流程)

成都T3出行可以用外地车牌跑吗?

在杭州工作车牌号使用,河南的也是可以跑的,对于在一个地方使用外地的车牌号是不受限制的,就目前为止的话,只有北京是比较受限制的,所以说不用过于担心。

2020-04-28 回答者: 安蜜蜂1 2个回答 2

目前川内外地车牌能在成都跑网约车吗?

答:这个是不允许的。现在各大城市都只允许本地牌照车辆跑网约车,外地车牌不允许。何况现在网约车根本不赚钱。何必呢

2020-04-19 回答者: 兟我想你了 1个回答

外地车牌可以进入成都3环内吗

问:外地车牌可以进入成都3环内吗?请高手指点迷津!!!!!!!!

答:当然可以啦,不过像货车那样的,在限定的时间里不可以在市中心开

2008-12-28 回答者: autumn蓝格子 5个回答

成都对外地车怎样限行

答:成都二三环路之间区域实施尾号限行规则。 一、限行车辆 所有“川A”及外地籍号牌汽车。(注意:本地车牌和外地车牌是一视同仁的) 二、限行时间及区域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不限行)的7:30 - 20:00, 二环路(含二环高架路和底层道路)与三环路(含)...

2019-09-19 回答者: 低调额低调额 8个回答 291

成都有没有外地车牌照可以跑网约车的平台驾照没有...

答:只有成都本地的车牌可以跑网约车

2021-06-10 回答者: 亦扬i成功 1个回答

成都限外地车牌吗

00:07

回答: 浅巷墨漓_0613

时间: 2021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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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查看视频回答

外地牌照的车可以在成都市开吗?

答:可以在成都市开。 外地牌照的车在通行绕城高速公路时需缴纳通行费。 根据成都市交委2007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统筹缴纳成都籍车辆成都绕城高速公路通行费的通告》规定,绕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统缴对象为所有成都市本地籍川A和川O牌照车辆,其...

2019-04-25 回答者: 骑着骆驼找着马 5个回答 37

t3出行外地牌照可以在常州接单吗

答:您好,T3出行外地牌照只能在当地跑,不能出管辖地接单亲【摘要】 t3出行外地牌照可以在常州接单吗【提问】 您好,T3出行外地牌照只能在当地跑,不能出管辖地接单亲【回答】 如果接到了是去其他市区的客人,回来的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也...

2021-10-02 回答者: 176******31 1个回答

成都跑t3出行和合肥跑t3出行那个城市好

答:亲你好,个人推荐去成都跑t三出行,因为成都的客流量更大,而且成都那边司机薪酬待遇还不错,培训的管理都还算正规的。保障和系统设置更加的人性化。不是说一个月过万不太可能,因为太劳累了,毕竟要有休息的时间。合肥这边网约车t三出行还不是...

2021-09-24 回答者: 楠少的悲伤 1个回答

外地牌照可以在成都,重庆跑网约车吗?

答:异地车牌可以注册的话就可以跑,但是类似深圳北京上海等城市已经对注册和运营设置了限制,所以这个看你所要跑滴滴的城市。最好跟滴滴公司先沟通好再决定是否要注册滴滴司机。 (1)因各地区计价方式不同,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建议出城服务...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入口:https://www.bjhjyd.gov.cn/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入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各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设置小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指标确认通知书打印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指标配置;

(三)中签后获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国税、地税、质监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本市相关审核部门负责与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客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应配合指标管理机构做好复核工作,并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两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通过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指标配置。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于配置指标当月26日组织指标配置,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配置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现场配置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阶梯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以此类推。

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驾驶证 (C5)的申请人,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7次至12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累计参加摇号13次至1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4倍,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配置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未中签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个人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6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指标配置。

申请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其有效编码从指标配置数据中删除。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更新指标的,可以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完成申请并获得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个人已死亡或者单位已注销的,不得由他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当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第二十条 个人自动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2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仅能保留一辆小客车。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四章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条件,需符合本细则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当年申请编码总数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新能源小客车后,可以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更新指标条件需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不可同时申请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和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

已取得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10〕3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京交发〔2011〕5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京交发〔2013〕160号)同时废止。 ;

什么是限牌令,请说的简单点

汽车限购令

汽车限购令也称为“限牌令”,是政府以行政指令限制汽车上牌数量,控制机动车数量,达到治理交通拥堵目的的手段。

在中国大陆,已有北京市、广州市、上海市、贵阳市、天津市、杭州市、深圳市和石家庄市实行汽车限购。其中上海市于1994年实行汽车限购,对新增客车额度实行拍卖制度,是中国大陆各城市中实施时间最早的。购车者凭拍卖中标后获得的额度,可以去车管所为自己购买的车辆上牌。

此举导致牌照价格过快上涨,饱受大众诟病,有市民也戏称上海车牌是“史上最贵铁皮”。而高价的车牌也导致了上海外地车牌激增。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小客车配置指标将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虽然北京市民需要摇号才能买车,且摇中比例逐年下降,但拥堵状况依旧。

在此之后,广州、贵阳、天津、杭州也开始实行汽车限购,而各地实施方式则不同,主要的实施方式有摇号、竞拍和二者并行[10]。石家庄市虽然自2013年起限制家庭购买第三辆个人用小客车,但不实施限牌制度。

2014年12月29日下午,深圳市人民政府紧急宣布实行汽车限购令,在宣布20分钟后即时生效,在此之前多名警察、税务工作人员阻止民众买车,封锁汽车经销商,勒令银行锁死终端交易系统,令汽车经销商和车主无法交易。

此前深圳否认计划实行汽车限购,但在紧急实行限购之前,政府也尚未征求民众意见,也存在一些争议,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顾大松指出深圳市转发紧急发布该通告为违法行为。2015年1月,广东省法制办已经正式启动对深圳限牌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2017年12月25日进行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竞价会上,当期深圳市个人车牌平均成交价达到了95103元。由此深圳车牌首次超越上海,成为现时“全国最贵铁皮”。

由于汽车限购令在实施时存在一些争议,因此,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江苏省内城市如需实行汽车限购,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2018年5月15日晚,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通告》,通告称自2018年5月16日起,海南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自2018年8月1日起,对海南省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迁入变更登记的,应按照有关调控规定申请取得海南省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其他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类似的做法则是新加坡实行拥车证制度。

扩展资料:

一、实施城市

从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天津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即俗称的“限牌令”,成为继北京、贵阳、上海、广州之后,我国第五个实施机动车“限牌令”的城市。

媒体报道杭州市从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并采取控制总量和“错峰限行”调整的双重措施,以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今后杭州小客车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根据最新消息,从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深圳小汽车限牌。

二、部分城市的实施详情

1.上海

1994年,上海借用新加坡的拍卖模式,对新增客车额度实行拍卖制度——对私车牌照实行有底价、不公开拍卖的政策,购车者凭着拍卖中标后获得的额度,可以去车管所为自己购买的车辆上牌。

2.北京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政府举行的发布会上,北京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规定指出,小客车配置指标将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

市政府确定2011年度小客车总量额度指标为24万个(平均每月2万个)。指标额度中个人占88%,营运小客车占2%,其他单位占10%。 车辆上牌需通过摇号,个人买车每月可摇号一次。

3.广州

2012年6月30日,广州市交委在市政府召开了“关于系统改善城市交通及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广州市系统改善城市交通状况的工作思路和《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试行一年),并于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对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

《通告》中提到:在试行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在2012年7月1日零时起一个月内全市暂停办理中小客车的注册及转移登记,后续各个月度平均分配增量配额。

2013年6月26日,广州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发布《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新政进行了21项调整,放宽了对更新车辆的排量限制、资格申请。限牌方式为“摇号+拍卖”。

4.天津

天津市政府2013年12月15日19时召开发布会宣布,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开始天津实施无偿摇号与有偿竞价相结合的限牌措施,具体的小客车调控总量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12月底另行公布。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

2013年12月16日0时起实施汽车牌照无偿摇号与有偿竞价相结合的限牌措施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限牌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通告

一、凡在我市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含八座以下出租小客车、小公共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做到文明经营,优质服务。二、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必须按规定程序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营证件。未取得准营证件的,不准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三、客运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

(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单位名称、自编号和监督电话26630;

(三)车内张贴收费项目明细表,实行明码标价,出租小客车应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四、客运出租汽车驾售人员营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安部门制发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治安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客运营运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城市客运许可证。个人经营的,还必须携带营业执照或副本。

服务资格证应贴有驾驶员照片并放置在驾驶台挡风玻璃处。

(二)服装整洁,礼貌待客,为乘客提供方便,不得无故拒载或强拉乘客。

(三)严格执行运价规定,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

(四)出租小客车停车待租时,应停放在规定允许停放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实行招手停车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禁止利用客运出租汽车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赌博、盗窃、运载违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接受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持有的准营证件及其他有关证件不准转让、转租、出卖。六、对未取得准营证件擅自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七、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并可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一至三日。八、不按规定运价计算多收费;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依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停业整顿三至五日或吊扣准营证件,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九、使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故意破坏计价器准确度致使乘客利益受到损失的,依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十、转让、出租、出卖客运出租汽车准营证件的,吊销其证件,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十一、违反车辆行驶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二、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成都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乘客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和要求退还被多收的票款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十四、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应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者和驾售人员的监督,对执行本通告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技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各级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文明管理,严格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将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本通告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