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购房时单位注册地(成都购房单位注册地不在成都社保在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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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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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地是四川省四川省本级可以在成都购房吗?
在四川省省本级缴纳社保费用一般是是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一般企业和个人无法在四川省省本级缴纳社保。
如果确定是在四川省省本级缴纳社保,则证明有工作单位。
在成都市以社保条件购房,是根据购房人工作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址进行考核,如果缴纳社保的单位的注册地(若是二级单位缴纳社保,则以二级单位注册地考核)在成都市,则具备单位注册地的购房资格,购房人家庭房屋套数也符合成都市限购政策规定,则可购房。如果缴纳社保的单位注册地不在成都市,则不符合成都市的限购政策规定,不能在成都市购房。
我的社保在金牛区,可以在哪些地方买房 –
成都,成都,一座来了就不想走的城市。除了节假日涌现的大量旅游人群,还有许多直接在成都留下、成家、立业的人。外地人在成都买房,相关政策也有着诸多利好规定,同时也有着限制。有些区域的房子需要需要资格,而社保,不仅与我们自身的福利保障息息相关,也是外地人在成都买房资格的最好方式。本篇就说说,成都社保买房区域限制是怎样的?
成都社保买房区域限制
仅用社保买房,社保需满24个月;仅用户口买房,户口需满24个月;用社保+户口买房,户口未满24个月,社保需满12个月。根据社保区域则可以对应限购区域。
A高新南部园区;B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C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D双流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都区;E青白江区、简阳、都江堰、彭州、崇州、邛崃、金堂、新津、大邑、浦江。
A可以买ABCE
B可以买BCE
C可以买BCDE
D可以买CDE
最近有许多人在关注如果通过社保的条件在成都购买房子。针对社保买房需要哪些条件?及社保买房适合成都哪些区域呢?是不是成都所有区域都要求2年社保?
今天针对社保买房的问题,一一给大家进行解答:
成都社保买房条件
成都购房限购区域划分
天府新区(A类区域)购房满足以下条件:
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天府新区)
高新南区(B类区域)购房满足以下条件:
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高新南区)
高新西区为代表的的(C类区域)购房满足以下条件:
主要包含: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C类区域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C类区域),【注意D类区域户口的人,有C类区域24个月单位社保也可以买】
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购房满足以下条件:
主要包含: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
社保买房:任意区域连续12个月单位社保
社保注册地不在成都的外地人可以在成都买房吗
社保注册地不在成都的外地人可以在成都买房。但是不能在成都限购区买房。成都的限购区域为成都高新区西区和南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武侯区,青羊区,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龙泉驿区新都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成都市市本级社保可以在哪些区买房?
“可购买: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高新南区、高新西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成华区
具备条件:连续不间断缴纳2年成都市社保;在高新南区稳定就业;
购房当月,社保和单位注册地必须在高新南区,且为单位性质缴纳。
C类—主城5区+高新西区社保您好,是的,缴存地方是武侯区的也是一样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 帮助到您!
成都买房社保要求
成都买房社保要求分户口来看,如果是成都本地户口,家庭成员有一套或者是以下的房子,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购买,而如果非成都本地户口,则需要分区域来看。
社保要求
如果户口不在本地:分区域来看
天府新区(A类区域)
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天府新区)。
高新南区(B类区域)
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高新南区)。
高新西区为代表的C类区域
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C类区域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C类区域),注意D类区域户口的人,有C类区域24个月单位社保也可以买。
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
任意区域连续12个月单位社保。
也就是说除了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是连续缴纳12个月单位社保,其他区域都是连续缴纳24个月(两年)单位社保,并且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还应该在所在的区域。
购房前提
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户口在本地:
如果有本地户口的话,那么家庭成员有一套或者是以下的房子,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购买。
法律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规定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努力做到职住平衡,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借鉴其他城市成熟经验,现就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上述区域户籍(其中户籍迁入上述区域未满24个月的,应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上述区域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在我市其他区(市)县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四、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
五、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文由投稿人小点于2023-01-15发表在成都创业号,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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