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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互联网营销费用管理办法 互联网营销付费模式

如何建立新的销售费用管理使用思路

销售成本控制的方法:讲控制营销费用,实际也是讲如何控制每个营销人员的营销活动费用,创造出的效益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成本是重点考察对象,控制营销费用的关键之处。成本大体上分为四类:一类是必要的工商税收等;第二类是总部和销售分公司提成的部分,第三类是销售分公司自留资金;第四类是营销人员每个月花费的其他营销费用,包括报帐费用、市场建设费用、广告宣传费用等等。而营销人员也知道该如何去尽量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从报帐费用来讲,在缺少个人效益成本帐前,财务人员根本不知道哪些帐是应该报的,哪些是不应该报的,报多报少也没依据;但现在有了个人效益成本帐,那么,财务人员可以报销营销人员所有的帐,只是最终营销人员拿到的工资奖金就相差迥异了。而且,每个营销人员都应该没有抱怨,因为销售业绩和效益摆在这里。从市场建设费用来考虑,以前大家对进场费、修缮展台费都是非常积极,而且毫无异议,因为花钱多少与自己无干,而且对自己营销工作有利。对应贯彻市场战略的营销实施方案,拟订投入计划后,制定完整的预算方案,以保证其投入的整体效益。

对日常市场营销活动投入,通过流程来核定费用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费用投入和市场效果双向目标实施控制。建立完善营销费用控制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营销过程中每一个环节上的投入责任人和责任落实方式,以保证任何一个环节上的投入都有人为之负责。对营销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并对照计划和预算进行调控,以保证营销活动的投入控制在计划和预算的范围内。对照计划和预算,确定奖惩办法,并兑现,以构建营销费用控制激励机制。要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高效发挥销售费用的作用,关键在于团队对销售过程计划性和各个步骤完成效果与额度合理性的评估和管理,并在关键步骤能够重点关注和支持,以保证有效花费。

要保证大方向上的公平合理与重点项目重点用户的灵活性,这样才能维护销售人员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的同时,保证最大业绩额度。至少一定程度上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尽量避免灰色收入,提倡正能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完整的营销费用投入的计划、预算、审查、核算制度,以控制超计划定额和投入预算的费用列支。有完善的责任管理制度,以保证营销费用每一细目的支出都有人为之承担责任。有健全的责任落实激励兑现制度,以使每一个员工都重视费用的节省。

任何营销活动都必须有完整的投入计划和预算,以通过计划和预算实现前瞻控制;对营销费用的科目细类有明确的界定,并对营销费用中的广告费、人工费、样品费、销售服务费等不同费用之间的比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事先确定控制目标,以避免支付的随意性而导致失控。严格按照所确定的费用控制计划和预算定额落实责任,超定额支出而不能通过为用户增加价值满足以实现补偿的,必须有具体的责任人为之承担补偿责任。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是什么?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七部委联合发文,于2021年12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1月31日。

《管理办法》透露出了多个重要信号,首先金融产品销售相关监管办法首次联合七部委发文且均为核心管理部门,可见整个文件背后的关注程度和重要程度是非常罕见的。

其次,针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金融产品特殊领域,其背后折射出对互联网平台治理迈入深水区,彻底厘清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最后,进一步强调了金融产品营销也必须持牌从业,强调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另外,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中小企业网络营销的方式及策略

网络营销是企业提高品牌知名度的方法之一,对于企业来说,网络营销还是很重要的,网络营销主要有以下六种方式:

1、搜索引擎营销

即SEM(通常以PPC为代表),通过开通搜索引擎竞价,让用户搜索关键词,并点击搜索引擎上的关键词创意链接进入网站/网页进一步了解他所需要的信息,然后通过拨打网站上的客服电话、与在线客服沟通或直接提交页面上的表单等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2、软文营销

软文广告顾名思义,它是相对于硬性广告而言,由企业的市场策划人员或广告公司的文案人员来负责撰写的“文字广告”。与硬广告相比,软文之所以叫做软文,精妙之处就在于一个“软”字,好似绵里藏针,收而不露,克敌于无形。

等到你发现这是一篇软文的时候,你已经冷不盯的掉入了被精心设计过的“软文广告”陷阱。它追求的是一种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传播效果。如果说硬广告是外家的少林功夫,那么,软文则是绵里藏针、以柔克刚的武当拳法,软硬兼施、内外兼修,才是最有力的营销手段。

3、视频营销

网络视频营销指的是企业将各种视频短片以各种形式放到互联网上,达到宣传企业品牌、产品以及服务信息的目的的营销手段。网络视频广告的形式类似于电视视频短片,它具有电视短片的种种特征,例如感染力强、形式内容多样、肆意创意等等;又具有互联网营销的优势,例如互动性、主动传播性、传播速度快、成本低廉等等。可以说,网络视频营销是集电视广告与互联网营销两者“宠爱”于一身。

4、口碑营销

口碑在任何地方都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网络领域中,企业进行口碑营销也是非常重要的,怎样能让别人相信呢,这时口碑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大家都知道做销售的第一件事,就是先营销自己,只有别人相信你、信任你,他才会和你交流、才会买你的东西。其实企业的口碑也是这样,目的就是让消费者更加愿意信任我们、从而来购买产品,将满意度传达给更多的人,从而实现更多的盈利,这就是口碑营销。

5、饥饿营销

什么是饥饿营销,简单来讲就是对一件东西有种特殊的渴望、非常想要得到他的冲动。饥饿营销,也就是利用“饥饿”二字让我们对某一件事产生强有力的购买欲望。

6、热点营销

每天我们都可以找到一些热门的新闻,有趣的八卦、娱乐节目等等,对此我们可以利用上面的新闻、八卦、娱乐,运用他们的热度,来引起大众的好奇,还可以通过微博、博客、论坛、微信等来增加人气,毕竟很多时候,大众的关注往往是由媒体所引导的。

聚合招商是一家真正能落地的招商外包公司,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招商外包、品牌打造、全网营销服务,

聚合招商下设企划部、设计部、推广部、培训部、招商部会销部六个部门。企划部会组建专属的调研团队,从多方面对企业的优势、产品技术、已有的营销渠道进行调研,来选择合适的网络营销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招商方案。同时,还会安排专门的文案专员来撰写项目软文,紧跟热点事件,通过多个权威渠道发布软文,成功打造品牌关键词。

推广部则会派出专员,进行搜索引擎覆盖,这样别人在各大搜索引擎上搜索与我们项目相关联的词时,能看到我们的广告内容;同时,还会在互联网平台上投放项目视频,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成本低,轻松达到宣传企业品牌的目的。

营销中的成本应该怎么管理

营销中的成本应该怎么管理

作为一名有营销工作经历的财务人员,对营销和会计那些事做点思考。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营销中的成本应该怎么管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串说成本

企业的成本既保密又神秘,所以先花一定篇幅试着串讲一下成本。

成本是个框,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经常有人说:成本改善、成本管理、成本意识、降本增效、成本竞争力、成本是企业盈利的基础 等等。到底什么是成本?成本既保密又神秘,其实成本就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只要有业务合理性。所以简言之,成本就是业务触发了它并把它价值化反映。

管理者如重视成本,则应有以下成本思路:①创建激励机制促进成本持续改善 ②营造一个公司氛围重视成本促最优 ③搭一个信息平台使成本数据高效透明 ④全物流成本体系的建立使成本全面受控。

我们说成本是设计出来的即源头控制很关键;成本是生产出来的体现制造能力;成本是管理出来的体现做事要做细;成本可以创造价值并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

业务触发成本

成本发生都会存在业务的合理性。如果站在基层管理者角度可能会说这个成本是合理的,都与业务(管理活动)有关,但把这个业务成本跟高管层汇报后,高管层就会在战略层面考虑这些业务是不是都必要,哪些业务可以从战略层面砍掉。

有一个成本方法叫ABC,就是activity based cost,意思就是基于业务(管理活动)的成本,咱们管他叫“作业成本法”,这个方法把成本与业务联系在一起了。原理并不高深,关键看数据分析的能力是否支撑决策。

例如,米塔尔阿赛洛的降本增效是长效的,因为他有价值话评价系统的支持。它的每一笔业务都要降成本,所以它的每一笔业务背后都有财务数据的支撑。即:销售背后有成本分析支撑销售定价,也决定销售策略的制定;采购背后有成本分析支撑供应商及材料替代化分级,亦决定最后采购策略的制定。

业务与成本的扑克牌理论

成本改善如果通过一刀切、砍费用的方式;亦或是省吃俭用、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标准的方式,说实在的效果和力度都不大,而且不可持续,会反弹,因为人还是那么多人,而且所谓“固定费用”还是刚性的,所以治标不治本。

其实不如机构重组对成本改善的效果及力度大。成本改善最难做的之一就是机构重组及机构精简,涉及部门利益,也是企业降成本的关键点。组织机构怎么精简?管理费用又如何下降?实际上,做到了机构重组及精简,降成本的效果及力度就会很大。

在公司总部的层面,如果要推动机构优化,则不用去讨论几个部门变成几个部门,而是请每个部门讲出来你有哪些业务模块。然后把业务模块,像扑克牌一样,列示清楚并排列组合,相近的变成顺子,一样的弄成对子。所谓“部门”无非是按领导的喜好,把相近的业务模块放在一个组织上面就叫做了某某部而已,摆列组合重新整理,合署或合并;人们称之为“重新洗牌”。例如原来的运营部和改善部就可以吸收合并为系统运营改善部或合署办公。又如重复的财务记账,就可以集中到财务共享中心。既精简了人员,也减少了重复业务,自然会得到成本改善。

成本体质决定企业寿命

跟人一样,每个企业都会有不同的成本体质,原因是企业的地理位置、产品定位、工艺、规模、管理机制等因素不同导致。我们所说的诊脉企业或成本体检,也主要看这些因素对成本的影响。同人的体检一样,你是得了感冒,还是糖尿病,还是病入膏肓?得病了就需要对症下药,这个药就是成本管理。体质好,底子厚,病好的就快;体质差,先天不足,康复的就慢。其实,上面说到的机构重组就属于某种“脱胎换骨”,改变成本体质。

盲目扩张是最大的成本浪费

就说失败案例。以钢铁企业、房地产企业为例。

武钢资产投资项目有鄂钢、柳钢、昆钢、防城港项目、非钢产业拓展以及到澳大利亚、巴西等地投资低品位矿山;这些投资均以亏损或投资失败告终。还好,武钢新老大马国强上任后进行了“自我救赎”,提出了“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降本增效措施,以应对严峻形势。

宝钢资产投资的项目分别是“罗不特梅、八广鲁南”,即罗泾钢厂(原上钢三厂)、不锈钢公司(原上钢一厂)、特殊钢公司(原上钢五厂)、梅钢公司(南京梅山钢厂)、新疆八一钢厂、广东韶钢、烟台鲁宝钢厂、南通钢厂。几百亿砸下去,无一不以亏损或关停收尾。还好,宝钢又在湛江建了一个大钢厂,叫湛江钢铁。

企业要省吃俭用、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多少年才能抵补这几百亿的投资带来的损失呢?所以应该说,盲目扩张是最大的成本浪费,影响企业寿命。

再说下房企,房地产企业前两年盲目借钱甚至借高利息贷款拿地造房子,但现状是二三线城市的房子卖不掉,这些房企又要还高额的利息,没有收入,资金周转出现断裂,最终只能以资产或净资产抵押;甚至资不抵债,倒闭破产。

对于外包的理解

我们知道供应链成本控制中,非主业的业务都可以外包以集中专业力量并降低成本。实际上,什么都可以去外包!只要你真正理解了外包业务的风险和你对它的管控能力,在这个程度上,就什么都可以外包。

二、营销与成本

实际上,企业内部挖潜降成本的速度和效果都不如采购、销售这两头挖潜对利润的贡献来的迅速。

例如产品差异化对利润的贡献度远大于内部降本的对利润的贡献。差异化体现在技术、效率、品牌、质量、服务、规模上,差异化是为了减少竞争,找到蓝海;无差异化意味着竞争,身处红海,烟消云散,所谓“退潮之后才知道谁在裸泳”。市场好的时候,供不应求的时候,营销可以理解为是企业利润的第一源泉。一般理解,内部降成本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最后一根稻草。

而恰恰因为市场不会一直景气,产品不会都是差异化的,大部分不是差异化的,就需要从内部挖潜,即成本控制,是企业软实力的体现。下面以营销环节的成本控制为例。

成本、营销、盈利三者关系

企业从原材料投入开始,加上人工和管理的投入,从而形成半成品成本,最终变成产成品成本,并通过销售的实现,从而实现企业价值,这就是盈利的基本逻辑。

营销业务模块与成本优化

应该说,营销的成本说起来都是有比其他业务更充足的业务合理性的,也就是都非常有必要的,但“互联网+营销”模式将重塑营销的成本。

基本上营销部门的业务模块可以分为营销管理、产品销售、市场开拓、渠道管理、品牌管理、用户分析、市场分析、售后服务等。

从机构整合优化上看,很多营销部门的业务模块成本优化的空间是有限的,但是如果受到了“互联网+营销”的影响,就会发生巨大变化。因为大数据带来的效率优势,会导致销售部门机构及人员富余,某些岗位会消失,从而实现成本改善。

“互联网+营销”的云商模式基本包括了:网络电商、网络物流、网络材料、网络金融、网络大数据平台五大板块,如果建立起来了以后,网络都可以替代人所做的工作。比如传统的用户分析、市场分析、营销管理、市场开拓等业务,网络都可以替代你帮你做完了!所以这些业务模块的人员及机构会大幅度精简;

而对于客户服务来说,因用户更希望和真人面对面而不是和冰冷的.电脑打交道,“互联网+营销”的云商模式建立成功后,客户服务模块反而会更巩固。因此,“互联网+营销”的云商模式对营销系统成本的优化和改善是显而易见的。

营销的成本导向

营销的产品、用户如果能够体现成本导向,将是一个成本管理水平的最好体现。但是,很少企业做到。例如,很多国内大型钢企的销售部门。

首先:如果需要分钢种、分品种的成本,都是拿不到的或根本都是理论值。所以根本不是“成本触发”这样的考虑。因为你是降本增效,增效部分一定体现在战略定价上。其次:这些钢铁企业的产品大都根据产量,按照领导拍脑袋把用户分级成战略用户、普通用户;把产品分为独有、领先产品等等分法,并未联系成本因素,因此不科学,这种分法并没有很好的与成本相联系。

营销与战略定价

首先说经济学层面上的战略定价,核心就是市场上的每个人不是愿意出一个同样的价钱,如果做到你价格贵人家还买说明你产品确实牛,比如衣服为何50元卖不掉,而500元就好卖了?。现实情况是有的人对价格敏感,有的人对价格不敏感,这个我们销售人员都很熟了,关键对价格不敏感的人我们能否给比较高的价格,对价格敏感的人适当给低价,需要对客户财务情况进行了解;

其次看价格与成本,价格制定跟成本、市场、用户、政策等都有关系,用不用成本去定价是另一回事,但定价一定是有成本做参考的;因为用户会讨价还价,讨价还价是人的自我满足的过程。所以底线是多少,一定是有成本数据作为依据支撑的。此外,营销要进行一定的投入,促成与客户捆在一起,创造高的转换条件,彼此难以分开,如离婚容易,但富人或有了孩子的夫妻就有了高成本的转换条件,难以离婚,亦需要成本分析。

最后,管理者关心的盈亏平衡点分析,实质就是数量、价格与成本的分析,做到怎样的量、成本、售价才能盈利。

管理者应关注的几点问题

管理者面临挑战性问题不是如何成功,而是如何持续成功。

1、如何对客户、销售渠道、产品线进行成本和盈利分析,从而有效确定销售策略?

2、如何保证公司预期利润的前提下,设计和控制好新产品成本?现有产品生产中如何逐步降低材料、人工等资源消耗成本,逐步改进生产,降低制造成本?

3、对产品线进行成本和盈利能力分析,考察是继续生产还是减产甚至停掉;零部件、服务等是自产好还是外包更好;产品边际贡献是多少?

4、如何设计一个良好的企业成本控制系统,逐步达到行业业绩最佳水平?

5、如何消除非增值作业,改进营销、生产、服务等业务流程?

6、产品从生命周期与价值链流程考虑如何精确的报价与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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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策略有哪些_网络营销策略的八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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