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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综合工时审批代办 申请综合工时制需要公示嘛

成都有谁申请过不定时工时制的?急!!!有问题请教啊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成都不定时工时制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承办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补正相关资料。

第二步:在20个工作日内(承若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份(双面打印);(点击下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章);

4、书面劳动合同样本1份(封面盖章),签订了集体合同的需提供集体合同样本复印件1份; 5、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6、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

7、企业工会意见(应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工会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到会职工签名确认)。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则应提供“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大会”,到会职工应签名确认;

8、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应当书面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一)申报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下列人员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劳务派遣公司不在申报范围) 1、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2、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关于“申请”的填写:用人单位应填栏目不得为“空”。 (三)工作、休息时间安排: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可采取相对集中工作、相对集中休息的办法,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做到日平均、周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如实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从事第三级(含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指休息一个完整的24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可采取弹性工作,并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3、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符合带薪年休假的,企业应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四)加班工资支付办法:

1、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劳资〔1995〕15号)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以月或季为单位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每超8小时作为一个工作日计算,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200%的加班工资;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的部分,按实际超时工作小时数,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加班工资;周期内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

(五)关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意见”的填写:

有工会组织的,应由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应报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职工代表签名;没有工会组织的,应在报送“职工大会决议”的同时,由职工签名。 (六)关于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应载明:时间、地点、内容、实行特殊工时制种类、工作及休息时间安排、加班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结果、职工或职工代表签署的意见和签名等主要事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与审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审批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所以你的工作单位必须对这两个职位获得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核批准。如果没有批准,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给予加班费用。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办法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应当载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批复的期限、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怎样申请综合工时制?

企业申请的话需要到网上下载表格,把企业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必要性写清楚,还要写个具体是如何实行的,就是企业是怎么来安排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每天工作多少小时多少人,一个月工作多长时间,只要你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就可以了。 劳动局审批需要一段时间。 填表说明: 在填写申请理由时,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公式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制度。 工会或职工大会意见栏应填写企业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需提交职工大会的意见。

答案补充

一些地方的做法:一、申请条件:1、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2、符合规定条件的岗位。二、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随带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随带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手册; 4、涉及到岗位的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 5、《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三份; 6、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同意实行的书面通知意见。 7、申报说明书: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以及涉及的岗位、人数,同时应说明对此部分岗位职工具体采用的工时办法和保证职工休息的具体措施。包括: (1)该岗位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列举的岗位; (2)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 (3)综合计算工时的还要说明是以周、月、季或半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

如何办理综合工时?

需要材料:

1、由企业填报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符合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有关依据,如项目订单、交货合同等复印件。

4、有关情况报告,包括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特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与工会或职工协商情况等。

5、经向职工公示后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即企业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具体集中工作的时段和日工作时间安排、具体集体休息的时段和安排等)。

方案须经企业工会加具意见确认,如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则须经企业过半以上职工签名确认

6、拟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册职工花名册(包括序号、部门、岗位(工种)、姓名、入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办理程序一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其它须提供的材料一并送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

扩展资料: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

2、符合规定条件的岗位。

二、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综合计算工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