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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保险营销合规风险管理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人身险规范征求意见 中小险企这样看机遇与挑战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姜鑫 在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正式实施前夕,备受市场关注的互联网人身险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向行业征求意见。

经济观察报记者获悉,1月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

2020年12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并决定设置三个月过渡期后于2021年2月1日实施。而随着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明确,彼时有保险行业人士表示期待相关产品界定的明确,因为这将对中小保险企业产生深远影响,一旦互联网保险险种扩容,或许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不再囿于地域限制,可以将铺设机构的成本用于产品创新。

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向业内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符合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这是对即将落地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的细化和补充,近几年互联网渠道优势明显,但问题也着实不少,《通知》明确了一些问题后,有利于行业 健康 发展。”一位保险从业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不再囿于地区限制之后,也有挑战,例如《通知》设置了明确的门槛,部分迅猛发力互联网渠道的公司甚至会受到影响,特别是十年期的长期限,可能会使不少中小公司受到限制,希望监管能在综合考虑所有主体的角度上适当放宽限制,也可以给中小险企在渠道创新上带来更多的可能性。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养老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表示,积极方面来看,《通知》拓宽了互联网人身险险种的范围,明确除了护理险之外的 健康 险都可以做,还包括十年期以上的年金险。但其要求的门槛还是很高的,不一定是所有的主体都能够满足,例如,虽然没有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但是费用补偿医疗这块就有除外,一些 健康 险险种会受到限制,中小险企可能需要寻求合作方来满足这一要求。

条件与红线

根据《通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通知》明确要求,互联网渠道所售人身险产品须为专属产品,实行独立核算,实施定价回溯监管。专属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 健康 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允许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同时,《通知》提出了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有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此外,《通知》还划定了明确的红线: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面的门槛不难看出,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保险公司均有销售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资格,在最新的一次偿付能力情况披露中,君康人寿、百年人寿、渤海人寿、前海人寿、中法人寿五家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为C。这也意味着如果想利用互联网渠道发力,不少中小公司需要在资本充足率以及公司治理上加大力气。

“要求是连续四个季度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综合评级,这个门槛可能会影响到不少依赖互联网渠道并推出不少网红产品的公司”,上述保险从业人士表示。

十年期年金险门槛提高

互联网保险新规落地在即,《通知》也对互联网人身险做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例如,《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非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不得上线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在产品设计上,《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此外,《通知》特别强调,通过互联网经营十年期及以上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资本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应符合相应条件。

对于保险公司主体,《通知》明确要求: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和回溯受到行政处罚;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等。

长期险的限制不仅仅体现在准入条件上,“可能对有些主体来讲,原来在一些区域内有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长期储蓄型产品,但如果按照《通知》规定的话,可能有些有了分支机构的主体也满足不了条件了,就不能在互联网渠道上销售了;”上述从业人士感慨道,“一旦真正实施,可能是不小的冲击。”

要求建立定价回溯机制

对于中介机构,《通知》则提出了具有三年以上互联网人身险保险业务经营经验、近一年未收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等要求。

在销售上,《通知》允许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目前各大平台首月1元、首月0元的促销方式,或许在《通知》正式出台后不再适用,而此前,银保监会已经因为这一问题点名四家保险公司和平台。

互联网技术在获客渠道上打开了想象空间,使得保险机构能够直接面对消费者,大幅减少了销售费用,但真正促进客户产生购买行为并非易事,市场上的产品设计也复杂多样。

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通知》特别提到定价回溯机制。

具体来看,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

监管部门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报告情况,视情况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

手续费高是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一大特点,在银保监会的多次通报中,也不难发现,为了应对市场竞争,不少公司报备一个费率,实际执行另一个标准,导致“报行不一”,而上述措施将有力缓解高手续费、上线炒停等现象。

业内人士建议适当降低门槛

根据中保协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下称“《报告》”)显示,上半年,共有59家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394.4亿元,较2019年同期增长12.2%。

尽管保费规模不断增长,但在销售上,互联网人身险仍以第三方渠道为主。《报告》显示,互联网人身保险的业务模式仍然以与第三方平台(渠道)合作为主,保险公司自营平台(官网)为辅。其中,2020年上半年,通过第三方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235.5亿元,占比为88.6%;同期通过自营平台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58.9亿元,占比仅为11.4%。

在朱俊生看来,由于《通知》中的一些限制,可能会进一步促进险企和专业中介机构的合作,会使得产销分离有更多的拓展空间。

但随着网络用户规模乃至整体网民数量增长率下降,互联网的流量红利正在逐渐消退,除规模保费排名前列的公司可依靠其母行或集团庞大的客户资源外,这也意味着其他经营互联网业务的人身险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的获客成本越来越高。

而对于中介机构的影响,一位原保险中介平台董事长发文称,对于中介渠道,在获客成本不断上升,而自己又无实质的产品控制能力,竞争壁垒不断削弱,面临更难的突破。流量成本的增加,中间渠道只有不断突破客单价,方能盈利,使得线上线下的产品逐步同质。销售误导,信息混乱等弊病将不可避免的从线下蔓延到线上,值得行业和消费者警惕。

“监管层一直比较关注中小主体的发展,也鼓励他们走差异化竞争道路,互联网渠道的创新很重要,”朱俊生表示,现在是在征求意见稿,行业内很多意见会反馈到监管部门去,我的想法是相关门槛能否适当降低一点,监管做了很多考量是在防范风险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不一定要把它完全作为门槛,这样就会使得很多主体被挡在外面,对于一些公司能做多大规模,可以做一些适度的考量和限制。

人身风险的人身风险管理措施

1、人身风险控制

1)、人身风险回避,是指主动放弃或改变某种可能存在人身风险的活动,对可能出现风险的事件或活动避而远之;

2)、人身损失控制,可以通过加强定期的身体检查、加强身体锻炼、加强家庭成员的安全和健康意识,特别是向未成年人之旅讲授安全和健康的只是,有助于防范各种人身风险事件的发生;在人身损失抑制方面,可以采取加强安全自救措施的培训、提供更为快捷的紧急救援服务、普及医学常识避免疾病恶化等方式,使得损失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尽量减小;

3)、人身风险隔离,为避免家庭损友成员遭受同一风险从而引起巨大的家庭人身损失,应该适当地进行人身风险隔离;

2、人身风险自留,通过家庭预留部分收入额,对付哟可能发生额收入损失和医疗费用支出;

3、购买保险,通过购买保险来管理人身风险,避免风险发生时给个人、家庭生活带来冲击,达到财务自由的境界,使个人、家庭的生活不受风险事件发生的影响。 1、企业人身风险控制,是指在人力资源风险事件发生之前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2、企业人身风险自留,意味着可能遭受损失的企业自己承担风险发生后的损失后果

3、企业人身保险需求,一般以员工福利计划的形式来出现。

互联网保险包括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一、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现状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15年年初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针对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分类,人身险公司有44家,财产险公司有16家,总体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包括中国人保财险、泰康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保险、天安财险等在内的多家险企已率先在线上跑马圈地,中国保险公司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已全面到来。

首先在监管层面,上个月,酝酿已久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终于由中国保监会发布,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基础监管规范的形成。《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规则;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在保险主体方面,早在2013年,中国人保就推出“掌上人保”,并号称是指尖上的保险;去年,以“理赔简单,就在天安”为口号的天安财险“车易赔”APP在全国上线;随后,“中国太保”“大地通保”、“泰康在线”等保险在线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可见,拼服务、拼体验已经成为各家保险主体竞争的主要方向。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在立足保险本身的同时,从渠道上也不断向外围延伸,分别与P2P平台、信用保证机构等开展不同程度的合作。以下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从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渠道创新等三个方面对2014年60家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产、寿险公司进行评价后的前15名榜单:

二、互联网保险创新背后的风险

应该说基于提升客户体验的互联网保险创新,方向是对的。互联网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互联网保险创新也带来一系列风险和问题。从目前已经暴露的风险来看,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创新异位、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风险评估和控制不到位等。

(一)保险产品创新异位

自2013年底由“三马”投资的众安在线成立以来,带动了中国各大保险主体在保险产品上的创新热潮。盗刷险、高温险、退货险、喝麻险、世界杯足球流氓险等创新险种不断涌现,寿险公司也相继推出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所谓的基于微信平台的“扔捞”产品,名字一个比一个花哨,其中,不乏一些险种初具规模,但更多的是为创新而创新。如世界杯足球流氓险从头到尾就没卖出几份,导致本来就比较便宜的3元/份,到后期直接降价到1分钱/份,变成了一个十足的噱头。更有甚者,开发出雾霾险、赏月险、摇号险等,严重脱离保险的本质。

(二)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

据保监会近日公布的《关于2015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12378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157544件,同比上升40.24%。而其中,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的投诉占据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却仍是传统思维,前端和后台不配套,买时容易退时难,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

(三)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

目前,各家保险主体在理赔服务上基本上都推出了简易赔付,即保险公司对于一定金额以下(2000-10000元不等)的保险事故实行简易赔付,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自己推出的APP平台,或拍照、或视频,将事故现场信息传输到保险公司后台,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立刻赔付,全程一般在5分钟左右时间完成。应该说这种做法极大地简化了理赔程序,缩短了理赔时间,方便了消费者。但是,客观地讲,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当下国内的基本现状,国民的平均道德水准有待提高,修理厂、4S店有组织地批量造假,保险欺诈层出不穷,这些无疑都将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无限扩大。

(四)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到位

保险从本质上是风险转移的安排,应该有可量化的数据支撑,目前,很多产品的创新,缺少基本的费率厘定、成本测算等程序。同时,保险讲究的是大数法则,如果一款产品不能具备一定规模,赔付水平就会极不稳定,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

(一)保险产品创新:回归本质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是创新的产品具有风险管理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保险标的风险。这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地震、飓风等不可抗力不列入保险范围的根本原因,因为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上述事件的发生。反观现在的保险产品创新,雾霾险也好,赏月险也罢,甚至是高温险,基本上都突破了上述这一基本原则。

之所以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保险本身,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规模产品的同质性非常严重,基本相同的条款,基本相同的费率,基本相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创新的目标已经不再是客户的“需求”,而是客户的“眼球”。记得若干年前,有一个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个险种叫“酒驾险”,从始至终没卖出一份保单,但公司从上到下都非常开心,因为这个产品在当时引起了包括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同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的极大关注,很好地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二是与目前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有关,当下,从集体到个体,在物质和经济的指挥下,每一个社会组织和细胞都在极力获取尽量多的资源,而忽视了资源本身的效用和价值。正像有一句话所说,走着,走着,忘记了出发的目的。

(二)保险风险管理:大数据为器

1.大数据在费率厘定中的应用。保单的费率设定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源头,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目的是使设定的费率对应于投保人的风险等级,风险越小,费率越低,尽量做到公平。确定费率较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找出“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其实生命表就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之一年龄的一个分类。再如,在车险定价中城市交通的拥挤程度、驾驶员的年龄、驾龄、性别、汽车的新旧程度等都可能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而这些因素或变量就是可以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和处理来确定。

2.大数据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在大数据时代,风险评估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历史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无论是风险特征的描述还是数据资源的获取都更加便利。首先在占据财产险市场70%以上份额的车险领域,保险公司可以获取三个层级数据来支撑风险评估,第一层级是核心层,包括公司和行业数据,第二层级是紧密层,包括车型、汽车零整比、二手车等数据;第三层级是外围移动层,包括利用车载传感设备收集驾驶员行为数据等。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来讲,更多、更广的数据获取,可以更精确地识别个体对象的潜在风险,建立更加有效的数据模型,不断改善和提高精算的精准程度,以帮助判断和评估风险以及风险准备金。

3.大数据在反理赔欺诈中的应用。在确保数据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完整的、多样化的数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保单及理赔历史记录、行业数据、征信记录、公共社交网络数据、犯罪记录等),辅之以有效的算法和模型,来识别理赔中可能的欺诈模式、理赔人潜在的欺诈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欺诈链条,应该是未来反理赔欺诈的主要方向。而对于整个中国保险行业来讲,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业级的保险数据信息平台,是反理赔欺诈的关键。目前,上海、江苏等省市已经实现理赔信息数据共享,在这些地区反理赔欺诈行为的成效明显提高。

4.大数据在保险行业风险管理中应用之核心—数据整合。目前保险公司的数据有行业平台的同业数据、前端客户APP导入(或现场出单)数据,中端中介、渠道、理赔、呼叫数据,后端财务收付数据,另外,还有定价系统的汽车零配件数据、人事系统的人员数据、稽核审计风控系统的风控数据等,种类繁多和庞杂,因此,急需建立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整合,统一数据存储和传递标准,并将不同系统进行数据打通,再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数据挖掘。

(三)保险风险控制:新技术应用

未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将成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主要途径。在承保环节,基于大数据基础的数据分析技术将在第一时间立体呈现保险标的各项数据和特征,为承保决策和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从源头控制风险。在理赔环节,新技术、新设备同样将被广泛应用。在车辆保险领域,通过装载在车上的无线电子设备,运用通讯网络,实现对车辆、道路以及行车驾驶员进行静、动态信息提取和行为记录,从而监督行车驾驶员人的行为风险和道德风险,并进行出险前预防、出险中响应和出险后处理,从而使保险事故管理变被动为主动,降低理赔成本。在人寿保险领域,利用能够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情况的可穿戴设备,来获取和细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人体健康和生死概率,并适时向客户提供饮食、健身等方面的建议,从而降低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在家庭财产险领域,通过智能家居系统对住宅进行远程监控并及时发现和缓解风险,当家中发生煤气泄漏或水管爆裂,可自动关掉阀门,从而减轻损失等。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例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互联网保险创新都将在路上,基于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也必将亦步亦趋,紧紧跟随。

坚守合规与创新,平安人寿推动互联网保险“新变革”

近日,银保监会公布了互联网人身保险的新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互联网保险迎来了规范、 健康 、有序的新时代。

以《通知》为指导,平安人寿坚守合规,在互联网保险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以优质的产品和高效的服务,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积极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 健康 有序发展。

坚守合规创新发展满足群众多元需求

互联网保险正式进入“可回溯时代”,平安人寿终坚持通过 科技 搭建可回溯系统,实现保险业务全流程、全场景、全数据的可回溯管理。同时,通过数字化运营,平安人寿有效提升了包括核保、理赔、续收、保全、增值服务在内的全流程服务能力。此外,平安人寿还通过挖掘多场景的数据价值,为用户提供可靠全面的产品,有效解决用户实际痛点,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

据悉,平安人寿新近推出的“e无忧惠民版”,就充分发挥了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普惠”、“普及”特点;而针对当下的全民运动热,推出了“运动意外”保险;针对不同出行场景的“航空意外险”、“高铁动铁意外险”等。作为互联网保险的先行者,平安人寿正致力于打造行业最佳的 健康 产品与服务场景。

依托医疗 健康 生态圈为百姓提供便捷服务

《通知》同时也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 科技 手段为老百姓提供便捷服务。从服务出发,平安人寿致力于在服务便捷性、获得感、认可度以及持续改善性等方面不断创新,为客户构建丰富的服务生态,优化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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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全程住院服务给出的垫付结论不代表平安人寿的理赔结论。

科技 赋能再提速优化客户极致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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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各单项限额”的累计给付以总限额为限;

2.发生120种重大疾病先动支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

3.给付比例: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以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在就诊时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给付比例为60%;在其他情况下,该给付比例为100%;

4.本产品生效之日起含30日等待期,因意外伤害或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发生上述情形无等待期;

5.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因该疾病而导致住院 治疗、指定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的,无论上述治疗时间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经医院 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6.重大疾病”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向您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6.合理必要的费用:指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治疗所必需的;(2)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3)非试验性、研究性项目所产生的;(4) 符合接受治疗当地通行的医疗标准。

7.请已购买其他商业费用型医疗保险的客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购买;

8.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9. e无忧惠民版医疗险由《平安e无忧惠民版医疗保险(互联网)》提供,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负责理赔。

10. 本产品承保后立即生效,若投被保人不一致,则需被保人进行确认后方可承保和生效。

11. 本资料所载内容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在某些情形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或减轻、合同解除及其他与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详见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