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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代办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信息

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代开专用发票

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拿双方的购销合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代办1人身份证,公章法人章,购销双方的开票资料。还有现金或银行卡,(代开发票后要交情税金)到税务所办理。

成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成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话,如果你不想要发票的话,他是不给你开的,你必须要要求他给你开发票。

成都哪里可开发票,税额是多少

代办公司都可以开,成都的销售费发票小规模的是3%。

小规模纳税人一年开普通发票金额最多开80万。

2009年起,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就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一般纳税人认定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去成都高新区国税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什么资料

信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

需要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

金税

盘或

税控盘

3、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

4、专用发.票。

税务局能不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局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个人为他人提供服务产生了收益,同时也应该有缴纳赋税的义务。由于个人没有开票能力,可以到税务局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决定方式具体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具体是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取决于购货单位。如果购货单位为一般纳税人能接受专用发票,也能接受普通发票,一般对方需要进项抵扣,肯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之类,由于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多少税点

个人提供了点咨询服务,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自然人除特定业务只能代开普通发票」,开票金额10000元。

需不需要交增值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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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是越看越喜欢,总觉得自己能免税,为什么呢?36号文起征点个人有个2万标准,13号文还有规定不超过10万每月,不交增值税。

这就给人一种感觉,免税定了。

结果呢?

到税务局后,办税服务厅的人员告知,二哥这种劳务报酬属于临时代开行为,不得享受这个免税政策。只能比照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不足起征点免税规定,不能享受月销售额2万元不足起征税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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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意思?也就是说,你是个人,自然人,不能按期纳税的,只能按次纳税,按次每次开票500以下才免税。

如果二哥要享受优惠政策,应先去办理个临时税务登记。

真是不公平啊,个体户10万都免税,我就1万都要交税,我想不通,有点气愤的说那你给我开20张吧,每次就不超过500了。

不行,你是一个合同,一项业务,只能算一次,还有按成都市规定你一年开票次数不得超过3次。虽然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尚没有看到有文件对自然人代开发票有金额或张数的限制。但是在实践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一般都是对此有限制次数和开具金额。具体以当地税务局规定为准。

毫无办法,开票交税吧。

但是总的来说,自然人去代开发票,想按期享受免税政策,那是没什么可能的哈。要想免税,可以,去注册个个体户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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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号文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那么这里的起征点又是按次还是按期?

按照目前个人代开发票的政策,支付给个人的应税业务款项金额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标准是不是也应该按次来衡量了呢?

毕竟你去代开发票,超过500都要交增值税,如果这里又可以按期不用发票,用内部自制凭证就能合法列支,那是否和代开发票的实践产生了冲突?

如果有这种争议存在,在日常经营中按期来操作它就会存在被纳税调增的风险。

虽然,个人觉得既然小微企业标准都拉的那么高了,自然人零星开点发票就参照按期免税得了,多好,但是毕竟实践中确实它就是这样。

这里面究竟税务局如何考量的?是不是因为个人代开发票较为容易,如果放开,会有大量用不同人身份证去开虚开免税发票用于企业列支可能性的考量?这个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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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总结两点:

1、个人代开发票,除了特殊情况(比如个人出租不动产),实践中只能按次享受起征点免增值税政策,也就是300-500每次。

2、28号文对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实践中建议谨慎操作,也就是按次来看比较稳妥。「这里还有个点可以参考,那就是很多省份对于按次500以下的都不予代开发票了。